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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 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legisla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in our country does not stipulate a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appeal because it will change the status in litigation between courts and both parties. However, the principle is propitious to the improvement of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and the reformation of model, which is also propitious to protect the right of appellants. Thus, it needs to add a incidental to an appeal and improve the information system when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The thesis first analyzes the sense and necessit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 in our country’s civil litig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n offers some proposals on it referring to related experi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 no additional responsibility resulting from appeal;incidental to an appeal;informative system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上诉不加重原则的确立
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要求上诉法院只能在上诉人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原判决,从而限定了上诉审审判的范围,即要求上诉审法院就上诉请求范围内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对上诉请求成立与否作出裁判。通过对外国的借鉴,引入附带上诉制度,防止滥诉的现象出现。实行告知制度,完善第二审的审理程序,进而提高审判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报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时不背于诉讼的效率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原则。第二审的审理应当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既然只审查上诉人的请求而不审查被上诉人的请求,就体现了民事上诉原则,因此确立上诉不加重原则,有利于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怎样实现司法实践的统一性,首先应从审判人员方面着手。在二审时,尽量让一审的审判人员在二审时旁听,同时他们负有监督上诉审法院所作的审判范围是否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对于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时,监督上诉审法院的责任就落在双方当事人身上,毕竟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当事人最清楚上诉审法院的审判范围是否限制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因此当事人最有发言权。
(二)有利于正确定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纠错功能
为何上诉审的法官会作出逾越当事人的上诉不服范围,进行上诉加重或不加重的行为,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纠错。通常民事上诉制度之基本功能包括: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并协调统一地发展法律;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以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但是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强调的是上级法院通过上诉程序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并没有真正做到提高司法判决的正当性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因为纠错功能是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因此现在的法官都具备“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始终贯穿上诉审程序的始终,从中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个人利益,这就体现了纠错功能是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上诉制度实现了诉讼上的防错与纠错功能,保护了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增进了上诉人及公众对法院裁判的信任,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的确“纠错”作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基本功能之一有很多合情合理的地方,不但适应国情也体现法律的正义,对于现在的法制制度,如果还将此功能笼统地归纳为 “有错必纠”之理念而进行相应的司法审判则欠缺合理性,毕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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