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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 毕业论文
Abstract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that our country i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civil law, is an essential principle of all civil actions and procedures. Woguo debate real debate on the Marxist principle and the principle is still a big distance, we must seriously study the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moting Chinas civil model of change to better achieve civil Mudi, to better achieve the laws value , so as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 of Chinas civil justice. In the article, I would, from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civil litigati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content and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of reference put forward their ideas on the principles of some of the sound.
Key words: Debate on the principle ;civil law ;common law;improve idea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完善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上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人民法院则通过这一过程来查明案件的事实。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界对辩论原则的阐述,一般都认为辩论原则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辩论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一、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重要性
辩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有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在自己不能取得有关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等。
(一)对于界定当事人和裁判者地位的重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才能真正发挥其诉讼主体的作用。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当事人和司法裁判者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也是当事人和裁判者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合。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必然是要对当事人和裁判者各自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地位和作用予以基本界定。也正是这样,才使得辩论原则成为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原则。因此,辩论原则的结构和内容的规定性如何,就涉及对民事诉讼基本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科学界定问题。换句话说,现代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裁判者的地位和作用也主要是通过辩论原则来体现的。
法官的审判权在性质上是一种中立性的裁判权,这就要求,法官在诉讼中不能偏向任何一方,不仅不应当发生有偏向性的行为,而且不应当使一方当事人怀疑其有偏向另一方的可能性。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只有合理地界定当事人和法官各自的地位和权责,才能更好地保持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就诉讼资料的提出和收集来说,实行由当事人负责的辩论原则,正是促使法官保持中立和超然地位的一种技术性措施。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为了尽量实现实体的公正,还要求法官在必要时对当事人行使阐明权,但不得违背法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对体现“公理性原则”的重要性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就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法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的特性。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和延伸。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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