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Abstract
Appar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systems of the agency system of civil law. It can fairly guaranty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ll the parties. In many countries, it has been confirmed through jurisprudence and doctrine. There also exists its theoretical basis. This system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n good faith, ensure the transaction security of all parties, maintain the goodwill of the agency system, save the resources of judicature,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society and economy. And it is also really need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e apparent is first provided in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apparent established in China not so long, there are so many issues have exposed in judicial practice. So it is really needed for us to prefect our country’s apparent system.
Key words: apparent agency, the right of agency, relative
试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是无权代理,但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限并因此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产生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19世纪,是民法代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考察代理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知道,德国是表见代理制度产生的摇篮,最早的表见代理制度是规定在1900年1月1日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的产生,使得民事主体在商品经济交易中摆脱了事必躬亲的束缚,其通过代理行为建立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扩大了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范围,在复杂多变的经济活动当中加快了交易进程和加大了交易规模。但与此同时,交易安全也受到了影响,因代理关系产生的纷争逐渐增多,当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由无权代理引起的纷争。无权代理的出现不仅影响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而且还迫使法律在本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之间作出选择,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我国,这种现象更是突出。我国在1999年的《合同法》中首次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该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统一的操作。有鉴于此,在我国的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应对表见代理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
一、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
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新《合同法》中对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同时也失去了该制度原有的作用。所以,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我国表见代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更全面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学者尹田这样提出:“合同法上的交易安全是交易环境应当有的一种确定状态,亦即交易者基于对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信赖及对交易行为效果确定性的正当期待而精心的交易,应该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否则,交易活动便会因其过分的危险和不确定而迫使交易者过分谨慎,从而抑制其从事交易的积极性。实质上,交易安全的保护对象为交易秩序即社会整体利益,而此种保护,则通常以牺牲某种个人利益为代价。而表见代理制度,则是以牺牲本人(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利益为代价,通过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1999年,我国合同法第49条以简洁的语言首次对表见代理制度作出了规定:行为人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