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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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 毕业论文

Abstract Plea bargaining system originated in America from 1930 to 1940.Itis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in various degrees. Based on the using situat-ions in other countries and value of plea bargaining ,further pointed out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establishing Chinese pleabargaining. There are four parts in this paper. First, making some analysis on the value of plea bargaining. Second,comparing plea bargain-ing with Chinese justice, in order to find some similarities. Third,using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as a source of reference. Fourth, putting forward some advices on building Chinese plea bargaining. Key words: Plea bargaining; The value of legislation; Chinese justice; The advices on legislation 试论我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立法构想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就受到人们高度关注,虽然它与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有所出入,然而在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所谓辩诉交易制度,是指刑事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控方检察官通过被告人之辩护人与被告人达成的被告人一方作有罪答辩,检察官一方作降格指控、减少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建议的协议的一项司法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辩诉交易制度自产生之初就处在一片褒贬不一的评价中,有人认为其是对正义的亵渎,有人认为其是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是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一个完整地刑事诉讼程序包括警局的立案、侦查和逮捕,检察机关的审查和控诉,还有法院的受理和庭审。试问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遵循以上所有的程序,那将会是多么庞大的工作量;再进一步考虑,倘若在完成以上所有程序后,最终的结果是被告人无罪释放,这将又是一笔可观的司法费用支出。为了使司法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各国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都设有一定的分流程序。而辩诉交易可以有效地减少办案时间和庭审时间,并解决疑案难案,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首先,对于公诉方而言,他们不必再力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必再一一解决被告人律师的质问,才能使法官和陪审员认定被告人有罪;通过与被告人或其律师的协商,使其主动认罪,减少了公诉方败诉或提起错误指控的可能性。 其次,对法院而言,辩诉交易制度能节约庭审时间,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同时,由于被告人的主动认罪,避免了日后因当事人不满而引起的上诉、抗诉等程序,也减低了法院错判的可能性。 最后,对国家而言,辩诉交易制度能节约稀缺的法律资源,使国家不必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能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其他社会建设方面;国家也不会因为法院的错判而向被告人赔付巨额赔偿金和背负社会舆论的指责。另外,由于辩诉交易减轻了被告人的刑期,这也使得被告人能在较短的时间重回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国家用于改造犯罪分子方面的费用。 (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功能,许多学者都在关注对正义追求的同时,都不忘关注对人权的保障。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方面或实践方面,对前者的重视程度要远远高于后者。 刑事诉讼中受到关注的不仅是受害者的人权,还有被告人的人权。执法人员常常会先入为主地对犯罪嫌疑人“定罪”,而法官和陪审员也不可能完全客观地看待被告人,社会大众更是会戴起有色眼镜来看待被告人。这就可能令被告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例如刑讯逼供,甚至是过重的刑罚。对被告人而言,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其避免受到上述的不公,且免于冗长、昂贵的庭审。 只有当公诉方找到充分且无懈可击的证据时,受害人或家属才能获得胜诉和赔偿。倘若被告人律师找到一个足以推翻事实的疑点,被告人就会被无罪释放,同时也令受害者或其家属遭受一个巨大的打击。再者,要受害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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