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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毕业论文
Abstract
Our countrys political law culture, always has loftyly even deifies the country, the government, neglects and even disparages individual the tradition, this is the socialist democracy development big barrier.When the individual cared about and strives for realizes own right and the benefit fully, can constitute the impetus democratic politics to form with the development direct power, when the expansion socialist democracy, all requests the society to continue in the existing foundation to develop the right gradually, limit authority.Therefore, clears off between the right and the authority relations, has the profound significance.
Key Words:rights protection;power limiting;State power;social citizensright
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法理学中的一对基本范畴,也是国家与社会,国家机关与社会公民,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反应。深刻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理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立与联系,对认识我国民主法治进程,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有深刻的意义。
一、正确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
权利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一种意识或思想自古以来就有,但西方社会的古代和中世纪,权利的观念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没有明确的专指权利的词汇。“直至中世纪临近结束之时,在任何古代或中世纪的语言里,都没有可以用我们的词‘权利’来准确翻译的词语。”在现代,“权利”一般认为包含于英文中的“right”一词,它包蕴公平、正义、真相、正当的、合法的、合适的等等之意,对于其政治意义上概念的分析,有学者在分析历史上出现的权利定义之后给出了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权利是道德、法律、习俗所认定的政治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与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权利是与生俱有的、多种多样的。权利就是自己所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抑制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某种利用的能动手段。
法律上的权利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称的。权利与义务是一对范畴,有权利必有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在义务不能履行的时候将失去意义:第二,权利是涉及的是利益关系。权利意味着某种资格,代表了某种自由,表现了某种主张,隐含了某种选择,也预示了某种可能;第三,权利是实现利益的手段。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社会成员分配利益(负担)的一种手段,也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法律上利益的手段;第四,权利具有能动性。权利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自由的范围,也就是说,有了一定活动的自由,包括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权利或变换权利的自由。
权利与权力虽一字之差,但有非常重要的区别:第一,权力的主体是国家、社会的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行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私人利益,权力是手段,权力是目的;第二,地位不同。权力是国家和人民的具有绝对权威性,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双方关系是不平等的;而权利是个人所有的,在存在相对方的情况是,两者是平等的。
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作为后盾和中介,以确定社会公民的权利得到实施。权力是法律赋予管理者的,不能放弃,不能滥用,其行使的过程是具有相当严格的限制,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权利的实施。假如国家权力被滥用,个人的私人权利也岌岌可危。
(二)有利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国家权力指依法由公共机关及其附属组织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社会权利。在法律上,国家权力概念反映的对象是与公民为代表的个体对称的一切集合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其中主要是指国家机构拥有的职权,但也有一部分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那些职权,如这些组织在内部管理方面的职权等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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