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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毕业论文
前 言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向制度,国外关于此项权利的规定在地上权制度中。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法律制度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时至今日,虽然已运行了六十余年,但其中的变动并不大,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制度经历了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变迁,城乡二元壁垒在变迁过程中被打破,这种以保障农民居住权为价值取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逐渐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不能满足现代农村生活需要。
《物权法》出台后,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部分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学术界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论也是日趋激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宅基地是否可以自由流转的问题上,本文的着眼点也在于此,并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出浅见,以期能对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目 录
摘 要 1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介绍 1
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1
1.2.农村宅基地权利的产生与演变 2
1.3.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及法律特点 3
1.3.1.价值取向 3
1.3.2.法律特点 4
2. 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4
2.1.单一的制度价值理念无法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 5
2.2.立法不到位,导致执行和操作过程中的混乱 5
2.3. 立法基础、理念和标准不统一,导致现行规定的矛盾与冲突 6
2.4.权利登记混乱,监督体系与法律责任不配套 6
3.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的几个核心问题 7
3.1.保障属性是否导致权利的不可流转性 7
3.2.无偿取得的权利能否以有偿方式转让 8
3.3.宅基地使用权可否向城镇居民出售 9
3.4. 允许流转是否会出现大量农民无家可归 10
4.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 11
4.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 11
4.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12
4.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 15
4.3.1.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个完整的物权权能 15
4.3.2.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 16
4.3.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方式以及对该权利的限制 16
结语 17
注 释 18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2
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摘 要:自土地改革运动以来,“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一直是立法设计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唯一价值目标。然而,当我国迈入市场经济轨道后,农村严峻的社会现实要求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应当兼顾保障目标与效率价值目标。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颁布、实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讨论的热点。尽管问题的焦点仅仅集中在“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上,但理论界的争论已经充分表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我国理论研究的欠缺性。因此,本文拟从宅基地居住权保障功能,集体土地能否有偿使用等基本理论问题人手,在深入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流转,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农民的住房,为什么农民转让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等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勾画出符合逻辑要求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物权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介绍
1.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处于并列地位,它是中国法律特有的内容,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沈宗灵先生说过:“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具有其独特的功能,它对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与权利和义务紧密关联,要构建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设定一整套符合逻辑的、和谐而无矛盾的法律概念体系。”[1]因此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明确定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这一规定并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下定义,只是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的规定影射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依据法律解释学,从体系上、文义上对这一条文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而规定的;(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仅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虽然在城镇规划过程中,存在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转变后的城镇居民仍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为此时的土地已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不设立宅基地使用权;(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有:依法取得、占有、使用土地,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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