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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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毕业论文

中文摘要 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和德国,我国是否建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通过研究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并且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的角度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由于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运用实践的经验,对我国构建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起诉制度;诉讼制度 Abstract Minors deferred prosecution originated in Japan and Germany, China whether to establish minors deferred prosecution has been hotly debated. This paper, through studying minors of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value, and from state polic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actical Angle and further points out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in China is feasible. Due to the minors deferred prosecution in China in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no explicit provision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around the practice are not uniform. The author of the deferred prosecution to use for reference foreign using practice experience, to construct a minor deferred prosecution put forward several Suggestions. Key words: Minors deferred prosecution;System of prosecution;System of litigation 论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 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本着挽救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和实体法规定,经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机关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确定相应的考察期,要求被告人承担一定义务的制度。考察期满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如果在期限内不履行要求和责令的,就要作为轻罪予以追究的一项公诉制度。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虽然尚未对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加以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每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界定都有不同的标准。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应为18周岁,18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统计,“在上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仅公安机关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少年或构成犯罪的少年数量就占全体犯罪人数总数的20%左右,这还不包括那些未到14岁,却已做出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 。据统计,仅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己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比例上升,并且每一分钟就有一个青少年受到犯罪的侵害” 。从全国法院2001一2005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总数来看,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13%。2003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93%。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17%。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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