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礼法之争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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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礼法之争 毕业论文

Abstract In todays loc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legal issues is still theme of the times, this article will examine the revised law in the late Qing to Chang Chih-tung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eremony sect and to Shen, represented by the legal faction of the different points of view below, explore their inner thought; thus thought to interact with the system perspective on Chinas modern process, in particular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impact of moderniz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nd then think whether the established tradition of integration. Key words: Late Qing Dynasty; etiquette dispute; legal faction; ceremony denomination 论清末“礼法之争” 1748年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先且不论孟德斯鸠其对法的移植可行性的严重低估对与否,但法的移植现象却是真实存在的。 当人类历史跨入18、19世纪,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各国已基本确立资本主义,并且取得长足发展;在清王朝统治下的中国已日渐衰落,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及《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清政府面临着“三千年未有之变局”,而对于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伟大民族来说,更是一场“噩梦”的开始。至晚清始,中国法律便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迁,既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近代中国法律的发展表现为三个部分的变革:法律价值观、法律文本、法律机构。而这一切以清末修律为始端,随之而来产生了一场深远的影响着中国法律的大辩论——清末“礼法之争”。清末“礼法之争”其核心便是法律价值观之争;而东西方不同法律价值观的此次碰撞又会给予我们后人什么样的启示,笔者将通过审视清末修律中以“礼教派”与“法理派”间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探究他们的内在思想;从而以思想与制度互动的角度研究其对中国近现代进程,尤其是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影响,进而思考在法治现代化与固有传统融合的问题。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与产生 (一)清末“礼法之争”的背景 晚清之前的古代中国,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主体的拥有浓厚大陆性格的农业社会,其社会结构也就相对单一。“宗法与农业经济结构的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稳定的基础。专制主义的统治制度矗立于其上,以礼乐为核心的传统文化笼罩于其中,它们之间互相促进,互相渗透,成为一个十分协调的,‘永恒不变’的整体”。 晚清法律变革的意识至少有两个因素:不适与落后。所谓“不适”,即旧法律对社会的不适应。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西方列强进入中国的不只是物质,还有文化,受到冲击的不仅仅是中国的自然经济这些社会基层结构,更为深刻的还有传统中国的社会文化、关系等上层建筑。晚清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呈现出了多元复杂的状态,此为中国历朝历代都未曾出现过的。由此带来的便是各种文化、各种利益集团间的撞击,社会矛盾愈发加深,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而所谓“落后”,则更多的强调中国既有法律与西方法律相比不够文明,法律组织欠缺,司法技术低劣等。而中国法律的不适与落后,也使得其成为西方人主张治外法权的借口。 “法是吞噬自己孩子的撒旦”因而须制定新的法律。而每一次这样的尝试,招致被威胁的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活动之方式的最激烈抵抗,并由此引发一场斗争。所以“法理派”与“礼教派”间的争论是不可避免的。 (二)清末“礼法之争”的产生 1901年1月29日(光绪二十六年),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一道上谕,“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须议更张”。这道诏书拉开清末新政的序幕,也拉开了清末变法修律的序幕。 这场中国法制史上由封建统治者自己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法律变革,是中国传统法律向近代法律过渡的转折点,这次修律也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化的开始。但是,由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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