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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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Abstract Discovery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action before the trial. It is helpful for parties obtain the case facts and informations. In addition,it prepare for court through contentious issues of cases. However, in our judicial practice,discovery system lacks of operable because of civil law has no specific provisions about it.This thesis proposed perfecting the necessity of discovery systems and point out many deficiencies of discovery system in our country.And then,we set out specific measures in basis of other counteies’s discovery systems.In this way,we want to guarantee parties legal rights and provides certain basis for discovery system. Key words:evidence raid; discovery system; loss power system; safeguard measures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 证据开示是民事诉讼开庭审判的重要环节,有利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事实的情况和其他信息,提高诉讼效率。另外,证据开示制度的设置使案件的争点明确化,为法院审理做好充分准备,促进司法公正。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对证据开示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该制度的推行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既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也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不足有关本文证据开示制度的,结合我国证据交换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路和建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不强制被告答辩,且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这容易造成开庭审理的主体、对象的不确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构建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认为有争议的事实本身无关重要,或者案件的真正焦点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争议,就可以向法院提出不经开庭审理而就法律问题作出简易判决的申请。另一方面,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可以获知对方掌握的证据情况,从而进一步收集证据,为正式庭审作更充分准备。 (二)防止诉讼中的证据袭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意不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提供其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而是将这些证据材料当左“新证据”在庭审中出示的情况,这种行为使得对方当事人因毫无防备而陷入不利境地,出示新证据一方当事人借此优势赢得诉讼。一般认为,这样的证据袭击阻碍了对方当事人的充分准备和有效答辩,不利于诉讼公正。美国的大法官特雷勒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生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击中。”所以当当事人或律师的诉讼策略和技巧成为了诉讼的决定性因素,在实质上就是对诉讼公平的亵渎。 证据开示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相互出示所掌握的证据,使双方了解自己和对方的证据情况,从而在庭审中有针对性展开辩论,有效地避免了证据袭击,使庭审持续、集中、有效地展开,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公平进行。 (三)促进和解 对于民事诉讼的案件来说,和解无疑是最好的结案方式,它既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又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研究表明,“如果对双方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交流,那么这就会由于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可能结果形成一个更准确、范围更小的估计而有利于和解。”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争点和证据的整理,双方当事人能够对已方和对方的事实和法律论据的优势和劣势作出较为可靠的估计,双方在案件所处的地位、诉讼的风险和胜诉的可能性大小逐渐明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容易取得共识,可使双方当事人都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达成和解。 (四)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诉讼成本 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诉讼成本,更好地提高开庭审理的质量。主要表现在:第一,证据的调查方面,证据开示能够确定证据,减少不必要的证据调查程序,减少在证据收集上的时间和费用的无端消耗;第二,在案件的审理方面,证据开示制度使证据得以整理、争点得以明确、各方当事人对正式的庭审做了比较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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