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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当代中国市政体制讲述
第四章 当代中国市政体制 第一节 中国市政体制历史沿革 一、市政体制草创和沿革 中国的市建出现于清朝末期。1909年1月,清 王朝制定并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城镇区域和 乡村区域进行区分。 1928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制定并颁布了《特别市组织法》和《市组织法》,分别规定了特别市和普通市的组织形式,还规定了设置市制的标准。1930年5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市组织法》,将市分为行政院辖市和省辖市两类,均为自治单位。1943年,中国民国政府修改《市组织法》,简化了设市标准,将市基层实行的闾邻制改为保甲制。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在苏区、边区和解放区等不同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开始了组织市镇政权的尝试。 二、新中国市政体制演进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市政体制的历史 演进经历了建制发展、调整收缩、停滞倒退、 全面发展的曲折过程。 第一阶段:建制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全 国共设131个建制市,其中12个直辖市。 第二阶段:调整收缩阶段 第三阶段:停滞倒退阶段 第四阶段:全面发展阶段 三、城市行政等级制度 根据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我国建制市的行政级别有四个层次: 1、直辖市; 2、副省级市; 3、地级市; 4、县级市。 根据城市人口规模的不同,我国建制市也可分为四个级别: 1、特大城市; 2、大城市; 3、中等城市; 4、小城市。 第二节 当代中国市政管理体制 一、当代中国市政管理主体 根据市政管理主体是否拥有直接制定和执行公共 政策的权力,可以将我国的城市管理体系分为两 大系统,即市政管理的权力系统和非权力系统。 权力系统:党组织和政府组织。 政府组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行政机关、市 司法机关。 (一)市政管理的权力系统 (1)中共市委员会 (2)城市权力机关 (3)城市行政机关 (4)城市司法机关 (二)市政管理的非权力系统 我国市政管理的非权力系统包括非权力政治系统、 非权力社会系统两个组成部分。 非权力政治系统:民主党派组织、政治协商会议、 各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组织等。 非社会系统:各种社会利益团体、民间组织、企 业单位和市民个人等。 (1)市人民团体。市人民团体是指以表达和维护一定阶层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为宗旨,担负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的群众性社会政治团体。 (2)居民委员会。根据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3)民主党派组织和政治协商会议。 民主党派在城市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参政议政、 献计献策、民主监督、扩大和巩固统一战线组 织。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 政。 (4)营利性企业。 (5)非营利性组织。 (6)市民参政。 二、当代中国市政管理职能 市政职能是指城市政府在公共管理过程中依法履行的各项职能和功能的总称。 (一)城市行政职能的主要内容 城市政府的行政职能大体包括六个方面: ①行政执行权; ②行政领导与管理权; ③行政制令权; ④行政监督权; ⑤人事行政权; ⑥行政保护权。 (二)城市行政职能的发展趋势 我国市政职能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是按照 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结构合理、运行协 调、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的市政职能体系。 1、转移部分职能 2、撤销部分职能。 3、增加和强化部分职能。 三、当代中国市政体制特征 当代中国市政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中共市委居于领导核心地位 (二)市政组织设置具有同一性 (三)市政法律地位具有非自治性 (四)城市行政地位具有等级性 (五)市政管理职能具有全能性 第三节 中国市政纵向组织结构 一、市区街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置市辖区的标准是: (1)直辖市设市辖区; (2)较大的市设市辖区; (3)人口在20万以下的地级市,一般不设市辖区,如具有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政府审批; (4)在地级市附近的工矿基地,如果规模不大,但在经济上与市的联系密切,可化为市辖区。县级市一律不设市辖区。 根据有关行政法规,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标准是 (1)10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 (2)10万人口以下5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设立街道办事处; (3)5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不设立街道办事处。 市辖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区别:市辖区政府是一 级地方政府,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关。 我国市区街体制有两种类型: 一是设区的市、区和街道“两级政府、三级 管理”体制,设市、区两级政府,区下设街 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 二是不设区的市实行“一级政府、两级管理” 体制,即在市下设街道办事处作为市政府 的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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