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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刑罚的执行讲述
第十八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说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说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㈠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 ㈡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受刑人。 ㈢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㈣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刑事裁判所决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 二、刑罚执行的原则 刑罚执行的原则,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 ㈠合法性原则 ㈡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㈢人道主义原则 ㈣个别化原则 ㈤同等原则 第二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一、减刑的概念和特征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特征: ⒈人民法院是实施减刑的主体。 ⒉受刑人在行刑期间具有了法定事由、法律事实,才能获得减刑的结果。 ⒊减刑发生在有罪判决确定后的刑罚执行期间。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二、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判处罚金的罪犯。 2、实质条件 罪犯在服刑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减刑总量的限度、减刑起始时间及间隔的要求、减刑幅度的限度 4、特殊的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 “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㈠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㈡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㈢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㈣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㈤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 ㈠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㈣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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