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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信息表
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 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子项名称 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 事项编号 430200006726056A20100 子项编号 430200006726056A20101 办件类型 □转报件 ■承诺件 □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 ■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 ■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 ■否 特别程序 □听证 □招标 □拍卖 □检验 □检测 □检疫 □鉴定 □专家评审 □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是否收费 □是 ■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经营药品的条件;
4、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湖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规定。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药监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局窗口负责受理市辖区内(不含县辖区)零售药店筹建申请;
2、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⑵、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⑸、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移送药品市场监管科。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对零售药店的资料审查和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2、资料审查:经办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需要补充完善的,于4日内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权利保障: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经科长同意,制作《权利告知书》,加盖专用印章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记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及时转送法制监督岗位工作人员。
4、延期办理报批: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5、延期办理告知: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市局药品市场监督科制作《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科长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复查的情况,结合权利保障处理情况,科长依程序对许可事项进行综合评价,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三)工作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延期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批。延期办理理由成立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理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写明延长期限;延期理由不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
2、对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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