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東方法条串讲班陈永生刑法讲义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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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方法条串讲班陈永生刑法讲义稿

刑 法 学 需要说明的是,本讲义内容的排列与考试大纲有一定的差别。由于考试大纲不少内容司法考试实际上不会考,因而我这里不讲;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考试大纲自08年将每一节升格为一章,但实际上,这两类犯罪考试分数比重并不大,因而我还是将其作为一章;此外,有些内容大纲里没有规定,但实际上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我对其也予以讲解。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修正的原因 (一)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必要的修改。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较少适用或基本适用过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四)修改了累犯的成立要件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对数罪并罚进行修改 1.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明确了附加刑并罚的原则:相加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六)对缓刑进行大幅度修改 1.细化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增加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修改缓刑的执行和撤销制度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增加了撤销缓刑的情形: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提高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八)对假释进行了修改 1.提高了假释的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修改了假释的执行机关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九)对管制进行修改 1.增加了管制应当遵守的义务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修改了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明确规定坦白从宽处罚:由酌定情节修改为法定情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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