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法律风险防范.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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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法律风险防范

一、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签约不真实 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在签定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尤其是其他人冒充担保人签字,致使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当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偿还时,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 法律后果: 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公积金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法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的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人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信贷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和借款人的担保人签约过程中,未见面就认定担保人的签字有效,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恶意操作,骗取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中心承担贷款损失。 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2、法律文件不真实 公积金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内容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身份证不真实,担保人身份不真实,抵押物不真实,购买住房资料不真实,或其他文件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失误,造成贷款风险。 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3、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 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公积金贷款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所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 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后应当注意的问题 4、贷款监督不到位 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公积金中心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公积金资金专款专用,是国家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的低息贷款,是为解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困难的资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住房贷款,而不能挪作他用。 二、担保相关的法律知识 担保法的基本知识 1、担保法的含义 广义的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担保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担保法的适用范围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适用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注意:物权法扩大到民事活动领域) 3、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基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只涉及保证与抵押,故只讲解保证与抵押) 一、 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的资格和范围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第三人作反担保保证时,以上主体不能为保证人。 二、 保证合同与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合同与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区别? 在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要求债权人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会相应免除。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则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债权人可以不先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直接申请法院向保证人“下手”,因此对保证人而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风险远远小于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 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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