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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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关于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思考 内容提要:我们究竟需要构建一门什么样的行政法学科?当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个命题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法的基础价值取向应当是“控权”和“服务”,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 社会 、服务于民的法。控权和服务是双向的,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学 理论 基础的两个基本支点。    关键词:基础理论 研究 现状 控权 服务    一.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分析   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或者说行政法治的基本观念,一直是上世纪特别是近半个世纪各国宪法与行政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议题,也是争论不休、难以取得共识的 问题 。从法德行政法院派生出行政法,到英国长期否认行政法和美国在上世纪中叶以后发展起来深深影响整个普通法系而具有全新意义的行政法。各国历史及各国立法与司法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世纪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本身的性质与目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众说纷纭。一般说来,一门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应当是这门学科的核心。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法是管理法。该学说被后来的行政法学者称为“管理论”。该说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该说认为,行政法的基础是国家管理或国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就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或调整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社会关系的法,行政法的原则就是国家管理的原则,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适用 法律 规范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法律体糠 ?就由管理者、管理活动和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等三部分法律规范构成,等等。   第二观点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该学说被行政法学者称为“控权论”。……控权论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界,并影响到包括近年来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行政法理论。该理论认为,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以及当行政权被滥用时如何予以补救的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法。……该理论认为,行政法由下列三部分构成:第一,有关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第二,有关行使行政权要件的法律。……第三,有关对不法行政行为补救的法律。……该学说认为,行政法学仅仅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当代,控权论又有所修正,即控制权力不能妨害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必要的行政效率。  二、对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分析    中国本土法文化中,是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文化可供我们追寻的,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制度来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学习的过程中,可供我们选择的行政法制度较多,  我们基本上持这样的观点:同意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加服务法,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是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民的法的观点。我们应当以服务论和控权论为指导,避免将行政法学的研究放在公民与政府对立的层面上。行政法既要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运行,同时更应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控权”和“服务”是行政法的两个支撑点。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控权是基础,服务是目的。“控权论”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行政行为的运行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服务论”要求政府不应仅仅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更应当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服务论是将现代国家服务行政(积极行政)的特点一并囊括,较为全面地概括了现代行政法民主、法治、福利的本质。 这种理论基础其实体现了一种行政法的观念。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以“管理”为目的到以“服务”为宗旨;(2)从注重“权力”的行使到注重“权利”的保障;(3)从依靠“命令”到依靠“协商”;(4)从仅仅强调实体法到强调和谐法。   我们确立控权加服务论的观点,思考的路径主要是两个方面的:   一方面,是由行政法学的“支撑性概念”中的一个中心概念-“行政权”的性质决定的。 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之一,一般说来,行政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强制性。强制性是各种权力所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权力从实质上说就是一种强迫使别人服从,或者将权力所有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力量。行政权有国家暴力作为后盾,因此,其强制性就更为明显。第二、支配性。从法学角度来看,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无疑属于支配地位。它可以依法根据社会公益的要求,命令被管理者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为一定行为。作为被管理者,由于居于被支配的地位。第三、执行性。从行政权运用的实际功能来看,它的明显特性之一就是其执行性。威尔逊在其创立行政学时就曾指出,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执行者,是政府的操作者。”古德诺也认为:“政治与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相关,行政则与这些政策的执行相关。”第四、服务性。行政权从实质上说,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为实现国家目的、维护公共利益而决定政策、执行法令的权能。行政权不同于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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