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基本保险辩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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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 一、《中华人民共各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目前国际上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有现收现付、完全积累和部分积累三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并实行社会统筹,采用现收现付模式。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范围、对象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4%,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费8%)。 五、社会养老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证书,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六、缴费单位参保登记 缴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城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七、缴费个人参保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者,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八、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方式 《征缴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以下列方式之一缴费:一是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二是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形式缴纳;三是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九、《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均按1.0确定),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后,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实行个人缴费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折算工龄只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不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对因病或企业破产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每提前一年扣减2%的办法。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十、《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一、退休、退职人员丧葬抚恤费及遗属补助标准 根据晋劳社厅发[2006]30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3000元。退职人员死亡的,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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