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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目录
内 容 页码 1、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社会责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号——人力资源企业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指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审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管理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切实做好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1.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2.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3.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
(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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