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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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办法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沧州全面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高月可领取630元 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全面上调,最高每月可领取630元。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如医疗补助金、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金等。未实行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政策的设区市,从2011年1月起,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失业保险金上调共分两挡,四个标准。失业保险金是以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的。截至去年11月份,全市共有5792人领取失业保险,其中市本级2061人。 以前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09年10月起执行的,时隔一年多再次提高,其中市本级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555元增至630元,最低标准由455元增至540元。失业保险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一) 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 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 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 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 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第七条 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申请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十的医疗补助金;患重病(不含因违法行为致伤、致残的)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但累计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条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参加一次职业培训或者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可以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职业介绍服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凭其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全部领取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绍的工作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立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由设区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季编制使用计划,经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由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使用计划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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