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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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 一、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定义: 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关税在各国一般属于国家最高行政单位指定税率的高级税种,对于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而言,关税往往是国家税收乃至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政府对进出口商品都可征收关税,但进口关税最为重要,是主要的贸易措施。 (二)关税的分类 依据课征种类,有进口税、进口附加税、出口税和过境税等。 依据征收方法,有从量税、从价税、选择税和混合税。 依据海关税则,按分类标准列明征税商品和适用关税率,一种商品用一种税率成为单式税则或一栏税则,同一商品不同情况(数量或原产地)用不同税率成为复式税则或多栏税则。我国采用二栏税则。 二、最惠国税率 (一)定义 最惠国税率是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 (二)比较定义 普通税率,亦称一般税率,一般对未建交的国家或已建交但未签订贸易协定的国家采用。普通税率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10倍、20倍,因而是歧视性税率,最高税率。 普惠制税率,日本称特惠税率(SP),加拿大称普惠税率(GPT),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优惠税率,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进行减免,因而是最低税率、是单向的、非互惠的。 最惠国税率处于三种税率中间。 二、最惠国税率 (三)具体形式: 1.片面最惠国,单方面受惠缔结条约,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例如清朝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得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是片面的。 2.相互最惠国,双方共同受惠;例如中澳结束自贸协定谈判,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零关税买澳大利亚奶粉。 3.有条件的最惠国,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由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首先由美国采用,所以又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 4.无条件的最惠国,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 三、进口附加税 (一)定义 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二)目的 进口国通常把征收进口附加税作为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首次贸易逆差,尼克松政府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 二是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三是对某一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 三、进口附加税 (三)主要形式 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 紧急关税 惩罚关税 报复关税 反倾销税 定义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其主要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 一些进口国在确定中国出口商品正常价值的时候 ,不以中国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国内价格为标准 ,而是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作为替代。在我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 ,新加坡、 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 , 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作为中国的替代国 , 这会使计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 , 很容易判定中国产品有倾销。 反倾销税 从1996年开始,中国已连续19年成为世界上受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4年,中国共遭受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900多起,涉案金额超过千亿美元。仅2014年,中国所遭受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就有97项。 2014年,中国所受到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有97项,而中国自对外发起第一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到今天,总共数量只有91项。换句话说,别的国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2014年一年数量,就相当于中国此前进行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总和。可以说,中国仍然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国。 2015年6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轮胎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的终裁,相关中国厂商将被征收14.35%至87.99%的反倾销税。 2015年全年中国钢材对外出口遭遇几十起反倾销。 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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