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保险第二章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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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近因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正确、充分的披露。 在最大诚信原则实施中,更多的是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披露信息。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告知 1、告知(Disclosure)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 对重要事实的认定: 英国:凡是能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关于保险费的事项、关于决定是否承保的事项 中国: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或者确定是否承保的重要情况 2、告知的范围 实际知道的重要事实 推定知道的重要事实 一般来说,重要事实包括: 表明保险标的可能遭受较正常风险更大的风险的 事实 表明被保险人的投保有特殊动机的事实 表明保险标的有疑问的事实 损害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事实 保险人询问的事项 3、告知的方式 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 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 两种后果的区别 保险合同无效不需要解除,对双方就没有约束力 保险人在解释合同时,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费,继续履行合同 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在解除前是有效的,有时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无效,不退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有时要退保险费 (二)陈述 1、陈述(Representation)的定义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磋商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其所知悉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事实,向保险人所作的说明 2、陈述的种类 对重要事实的陈述 对一般事实的陈述 对希望或想法的陈述 3、陈述的方式 询问与回答 4、违反陈述的法律后果 在对重要事实陈述时,要求准确,违反后果与告知相同。 在对一般事实陈述时,要求基本正确就可以 在对希望或想法陈述时,有错误也不能解除合同 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法律规定 保险人可以在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中国法律规定 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 美国的规定 违反确认的保证,合同自始无效。 违反承诺的保证,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补偿的目标物。是各种风险的载体。 保险价值(Insurance Value) 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同保险人订立有效的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他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将是无效的。 时间要求 : 国际货运保险:投保人在投买保险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但是损失发生时,必须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在投买保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但是损失发生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转让: 随保险单的转让而转让 三、可保利益的来源 (一)财产可保利益的来源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对保险标的的担保物权 对保险标的承担一定的责任 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可保利益 (二)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来源 本人 血缘、婚姻关系 经济利益关系 劳动雇佣关系 四、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经济利益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可可15吨,卖方按ICC1982(A)投买了保险,后来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有10%的货物受损。当美国买方持受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当时没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你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为什么? 第三节 补偿原则 一、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的概念 (一)定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将特定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当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 二、补偿原则的意义 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获利 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 三、补偿原则的运用 补偿原则强调,补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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