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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首经贸考研刑法学总结综述
刑法学总结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通说: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刑法典
广义刑法: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2)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两大特点: ???? 1)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广泛。 ???? 2)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2、解释:
(1)按效力不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解释方法不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1)正确定罪、量刑
(2)严格准确地进行司法解释,不得越权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确立的的一般原则,即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具体体现:定罪、量刑、行刑、在对被害人的保护上一律平等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理解:
首先,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其次,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现刑罚个别化。
立法体现:刑罚体系、处罚原则、刑罚幅度
司法适用要注意:重视定罪轻视量刑的问题、重刑主义的误区、轻重悬殊问题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特别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关于港澳台地区。适应“一国两制”的要求,我国刑法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台湾和祖国大陆的统一问题,也采用“一国两制”的方针。
注意如下情形:
(1)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即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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