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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探析.pdf

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月,第46卷第2期,Mar.,2016,Vo1.46,No.2 JournalofNorthwe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 【法学研究】 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探析 王艺霖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摘 要:从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基础视角,分析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 认为其性质是动态的、发展的,无论从其法定权力的外部关系还是法定权力的内部关系而 言,其法定权力的法律性质的发展趋势都保持高度独立性,并具有 由以国际法性质为主向 以国内法性质为主转变的趋势。 关键词:欧洲央行;法定权力;法律性质;独立性;国际法性质;国内法性质 中图分类号:D996.2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6-02-016 放眼全球区域性金融机构,欧洲中央银行 (EuropeanCentralBank,以下简称 “欧洲央行”)可谓是非 常特殊的一类金融机构,“它是根据 1992年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于 1998年7月 1日正式成立 的,是为了适应欧元发行流通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同时也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欧洲央行在欧 盟授权下,建立在欧盟成员国国家中央银行的地位之上,拥有各国上交的部分主权权力,如货币发行权、 对欧元区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权,等等。“欧洲央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 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既然欧盟将欧元区国家的经济金融的监督管理权 授予欧洲央行,那我们有必要分析这些法定权力具有哪些法律性质,从而看出这些法律性质是静态的还 是动态的,其是否具备一定的变化 ,而这些变化是否具备一定的规律。 一 、 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高度独立性 讨论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独立性,就要先弄清几个基本概念。对于权力的概念,我比较赞同 “能力 或力量说”[2Ⅲ(瞄¨,“权力,是指拥有作出决策并能在一定范围内约束人们遵循的社会能力”[3](P46o)。 “权力的含义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基于上下级关系而形成的或依法律等设定的行政指挥权”_4儿nn 。而 法定权力,“则是指特定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对确定范围内的人与事的支配、影响 能力”_5J。由此可见,欧洲央行的法定权力正是欧盟或欧洲委员会依据国际条约或欧盟法授权、对在一 定范围内的人或事具有支配和影响的能力。 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独立性,简而言之,“是指欧洲央行可以独立推行 自己的金融政策,独立于其 他经济和金融政策领域,不受欧元区各国政府的约束,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盟)和国家公共事务 上没有金融方面的义务”l6。保障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独立性的基础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 : 收稿 日期:2015-05-25 基金项目: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 目(CX2012B161) 作者简介:王艺霖,女,陕西西安人,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 96· 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一 是欧洲央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该独立性最重要的体现是 《欧洲联盟条约》(即 《马斯特里赫特 条约》)第 107条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章程第七条规定:“在行使和执行本条约和本章程赋予的权力和 任务时,欧洲中央银行、各成员国中央银行或其决策机构的任何成员,均不得寻求或接受共同体机构、来 自任何成员国政府或来 自其他任何机构的指示。共同体的机构与成员国政府承诺尊重这一原则,不影 响欧洲中央银行或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决策机构成员执行其任务。”①欧盟的基础性条约从立法上确定了 欧洲央行法律地位的独立性,从而保障了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独立性。 二是欧元区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保障。欧元区各成员国以制定本国法律来转让本国的部分主权于 欧洲央行,以本国立法保障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行使 ,从而依本国法律保障欧洲央行法定权力的独立 性。这里所说的主权主要包括货币权、外汇权、支付权 以及宏观审慎监管权等金融的监督管理权。欧元 区成员国不仅转让上述金融监管权于欧洲央行,还以本国法确保欧洲央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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