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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附件
贵州省产科建设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质量,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结合我省现况,特制定本标准,望认真执行。
一、建筑规模: 妇产科床位占综合医院总床位的13—15% ,其中产科床位不得少于妇产科床位的50%
省 市 县 乡
1.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 60㎡ 45㎡ 45㎡
2.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 5㎡ 5㎡ 5㎡
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7㎡ 6㎡ 6㎡
3.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80㎡ 60㎡ 50㎡ 15-30㎡
4.隔离分娩室 有 有 有 有(仅中心乡作此要求)
注:1.分娩区独立设置,亦可集中在病区一端,应有缓冲区、清洁区、无菌区。
2.产房包括准备间、洗手间、待产室、分娩室。
3.分娩室墙壁瓷砖或油漆到顶,地面为瓷砖或水磨石,要有地漏。
4.省一栏包括省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
二、人员配备标准
(一)人员编制标准
省 市 县 乡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 1:1.5~1.7 1:1.5~1.7 1:1.3~1.5
2.床位与护理人员之比 1:0.4 1:0.4 1:0.4
3.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 1:2~3 1:2~3 1:2~3
4.正高:副高:主治:住院 1:3:5:7 副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生(或
不少于2名 不少于1名 3年以上住院医生)不少于1名
5.护师占护理人员比例 30% 30% 20%
6.产房必须配有资质的助产人员
7.地(市)级以上产科须配儿科医师1名,参与产房、母婴同室对新生儿的诊治管理,县级及以下产科应有儿科医生参与产科新生儿管理。
(二)人员素质标准
1.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医德医风良好。
2.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产科设置标准:
省 市 级 县 级 乡 级
1.科室 产科、MICU、 产科 妇产科
新生儿科、NICU 新生儿病室
2.门诊 预防保健科、候诊室、 同省市级 宣教室、诊断室
早孕门诊、生理产科、 候诊室
高危产科、宣教室
3.产科病区 生理产科病房 生理产科病房 产科床位(母婴同室)
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 高危产科病房、待产室 待产室、分娩室 、
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分娩室、隔离分娩室 隔离分娩室(仅中心
危重症抢救室 乡作此要求)
四、设备标准
【省市级】
(一)产科门诊
产科检查床,截石位检查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体重磅秤,胎心听诊器,骨盆测量器,腹围软尺、胎儿监护仪,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及产科急救设施;负压吸引器、手术床、终止妊娠手术包若干、器械台、器械敷料柜、无痛人流设施、急救设施等。
宣教室应有座椅(数量根据人数而定),电视,VCD播放机,娃娃模型,固定宣教模具,宣传板和展柜,宣传资料(母乳喂养、孕期教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等书刊及光碟)等。有条件的配备电脑。
(二)产房(含高危监护和抢救室)
1.基本装备:待产床、产床、婴儿床、开放式新生儿抢救台、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抢救药品车(内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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