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企业所得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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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 ★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 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中国税网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七则 ] 实践中 由于某些投资单位拥有被投资单位债权和留存收益分配权 虽然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但在现实操作中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后不会让股权转让者再拥有股权转让前所拥有的债权和留存收益分配权那么 股权转让方如何处理和操作股权转让事务 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才是合法节税的呢 下面以笔者工作实践举例说明 例:甲乙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下称甲方)向乙公司(下称乙方)实缴出资额300万元 (占乙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件的33%) 现甲乙双方达成股权重组意向 甲方同意以1400万元价款将其在乙方的33%股权转让给乙方 此时 乙方当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560万元盈余公积金余额830万元(已按规定留存注册资 金的25%后的余额) 长期应付款(甲方债权)余额551万元 甲方应如何处理该项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种处理方法: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协议已获股东会批准通过)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400万元 约定甲方放弃拥有的债权和留成收益分配权 甲方股权转让后 将1100万元(1400万元-300万元)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1100万元*33%) 第二种处理方法:乙方同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 先期向甲方偿付及兑现甲方的债权和留成收益分配权 后期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协议已获股东会批准通过) 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390万元 甲方按股权转让协议在取得39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之前 应先期一个月收回在乙公司的债权551万元 并先期分回股利185万元(未分配利润560万元*33%) 盈余公积金亦按特情分得274万元(830万元*33%) 总计1400万元甲方股权转让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9.7万元(90万元*33%) 综上所述 ,不同的处理方法 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 必然产生纳税差异额 第一种处理方法是草率和吃亏的 从而导致企业要多缴企业所得税333.3万元 从税法公平税赋角度讲 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允的 因为 甲方既然已退出对乙方的全部投资额 那么, 对甲方而言其在乙方的债权和所有者权益都属于甲方应当享有的正当免税应得利益 其中的债权也可归结或视同为甲方的投资成本。 上述两种不同处理方法之所以产生纳税差异 关键原因在于纳税人对税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会计制度的综合理解运用有所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协议)文本在本例处理上起着划分和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书证角色,这也从一个侧面指教我们:不断提高驾驭税法、 合同法、 公司法、 会计制度的能力和水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唯 一重要途径。 所谓节税就是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和税款损失,以期争取公允纳税。 * 本例相关文摘: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 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 1.法定盈余公积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 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笔者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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