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讲义初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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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讲义初稿

罗马法提纲 参考书目: 1.《罗马法基础》(第三版),江平、米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罗马法原论》(上下册),周枏 ,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3.《罗马私法导论》,黄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罗马法教科书》,彼得罗·彭梵得,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修订版 5.《罗马法概论》,BARRY NICHOLAS, 黄风译, 法律出版社,2000、12 6.《法学阶梯》,盖尤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6年11月 7.《法学阶梯》,尤士丁尼,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9年12月 8.《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9.《罗马法原始文献翻译系列》 第一编 导 论 引 言 罗马法的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罗马法的概念 罗马法的影响力。耶林:罗马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与法律)。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 《学说汇纂现代应用》 普赫塔、温德沙伊德等均为罗马法学家 1.罗马法作为国家法——实在法体系 2.罗马法的历史性——延续1300多年,公元前754(罗马建城)年到565年(尤士丁尼皇帝死亡) 分期问题(法律本身所经历的变化)、罗马法史课程的设置。 #罗马法的第二阶段 11世纪起的罗马法复兴——欧洲大陆普通法——民法法系 3.罗马法作为法学——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唯一得到科学表述的法律体系;法律与法学(在罗马法上的统一性——学说的法律渊源地位), 罗马法学家的科学方法:具体案件——指导案件处理的规则——更为一般的规则(概念)——体系。 例示:D.18,1,,9,2:(乌尔比安《论萨宾》第28 卷)随后,有人问,如果对标的物本身并未发生错误,但却将其物质属性搞错了,例如将醋当作葡萄酒,将铜当作金,将铅或其他类似银的东西当作银加以出卖,则买卖是有效的吗?马尔切勒在其《学说汇纂》第6卷中写道:买卖有效,因为尽管在标的物的物质属性上发生了错误,但对标的物本身却存在合意。我在葡萄酒的事例上表示同意,因为葡萄酒变酸即可成为醋,因此二者几乎是同一种物质。但是,如果标的物并非是葡萄酒变酸后而生成的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醋,例如用其他植物制成的醋,则看来这里是将一种东西当作另一种东西出卖了。在其他发生物质属性错误的情形下,我认为买卖也是无效的。 # 体系的自在性:脱离意识形态与具体的社会结构,沿用至今。——整体性 罗马法的研究对象 (一)罗马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乌尔比安: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涉及个人福利”。——后世的“利益说。(其他如主体说、从属说等) *D.1,1,1,2:(乌尔比安):这一研究的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的总和。 **强调公法的强制性:“公法不得为私人协议所修改”(帕比尼安,D.2,1,14,38)。 一些私人关系的规范被作为公法规范,表明了社会利益或一般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合。例如,不得以契约预先免除欺诈的责任(不照顾欺诈,这涉及一般价值)。 2-罗马私法是罗马法中最突出的部分。罗马法课程主要研究罗马私法(这也是古代institutiones的传统)。但是必要时要涉及公法的内容,例如,宪政制度与法律的渊源问题。 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亦属于私法的范畴。诉权——权利 (二)时间跨度 从时间上看,罗马法主要研究《十二表法》(公元前450年)到尤士丁尼立法这一时期。 从罗马建城开始的第一阶段无史料,法律不成文,习惯法,而该法是早期习惯法的记录; 尤士丁尼之后东罗马帝国的罗马法全面衰退,研究价值不大。 学习罗马法的意义 1.作为法史的罗马法:历史研究的一般价值。 2.罗马法学家方法的借鉴意义 3.罗马法与现代民法:民法制度的罗马法渊源(维柯:事物的本质应在其本源中把握)。从体系到具体的概念、规则,例如1:抗辩权的罗马法起源(裁判官法——市民法)。 例如2:买卖契约中的二元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出卖人不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义务。 法的概念与分类 法的概念 罗马法重实用、轻理论,没有关于法的抽象的定义,法的实际效力由法律渊源问题加以解决。 ius(iustus——正义):既指法律,也指权利。 Lex:专指民众会议制定的成文法。 罗马法学家在少数抽象探讨法的性质的场合,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倡导自动实现法的各项规则的美德。 杰尔苏:“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D.1,1,1pr(乌尔比安《法学阶梯》第1编):对于打算学习罗马法的人来说,必须首先了解“法”(ius)的称谓从何而来。它来自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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