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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易混专业词语

安全人,这9组易混专业词语你用对了吗?【大?中?小】作者:王燕 田龙雨 秦红琴?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时间:2016-05-20 09:44:49??浏览?27 人次?安全人少不了跟各种文件、材料打交道。但是一些专业的词语有时经常混淆,容易用错。小编挑出来9组常用的安全词语,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安全隐患”和“事故隐患”众所周知,我国安全管理早期都是借鉴国外安全管理经验,而“Safety accident”也是我们接触国外安全资料中常见的一个词,如果直译通常译成“安全隐患”,所以很多人习惯用“安全隐患”来表达“事故隐患”。首先需要明确的,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安全隐患”这个概念,其次《安全生产法》英文版中对应“事故隐患”是“Safety accident”。“安全隐患”其实是一个表达的失误,但实际用错的情况却是极多的。那么“事故隐患”的概念是怎样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给出了定义,该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险”和“风险”如果我们用危险来表达一种坏兆头的存在,而风险则不仅意味着这种坏兆头的存在,而且还意味着发生这个坏兆头的后果和可能性。如果用数学来表达危险与风险的关系的话,即风险?=?危险程度 × 发生概率人类生活中总是与危险伴存的,比如我们工业生产中需要用到氰化物,就有氰化物中毒的危险,但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密闭生产、佩戴防护用品等方式降低与氰化物接触的概率,也可以通过配备应急冲洗、抗氰针等应急设施及药品来减轻急性中毒的后果。这也就说明了人们应该关心的是“风险”而并非“危险”。人们可以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做到客观危险性很大,但实际承受的风险较小。“行政问责”与“责任追究”行政问责比责任追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行政问责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事故调查报告”与“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前者是针对具体的事故调查报告,涉及事故的起因、后果、事故责任和调查处理情况等内容;后者的公布主要是从统计分析的角度,对某一地区一段时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数量、类型、死伤人数、财产损失等综合情况的公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两者不宜混淆,不能以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情况替代对具体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危险货物”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差异何在。第一,分类标准完全不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是采纳了2016年发布的《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 30000.X系列国家标准。该系列标准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4修订版完全一致,将化学品的危害分为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三大类,28个大项和81小项。而危险货物分类刚是采纳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为9大类。第二,范围不同。危险化学品中很多具有健康和环境的亚慢性危害(例如致癌性、生殖毒性等)未被危险货物分类标准所采纳;而部分货物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或运输条件特殊,也被定为危险货物却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例如锂电池、汽车安全气囊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条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清单及确认原则为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36号令)中第3条明确了“危险货物”是以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为准,未列入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综上所述,除主管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以“危险货物”为监管对象外,其余部委均以“危险化学品”为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包括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民、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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