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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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 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或披露的时间与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争取证券交易所能够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签署和披露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签署确认定期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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