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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总则部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的编写和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的编写和检验。 2 引用标准 GB 1.4 标准化工作导则 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编写规定 GB 3102.8 物理化学和分子物理学的量和单位 3 检验方法的一般要求 3.1 称取:系指用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如“称取20.0g……”系指称量的精密度为±0.1g;“称取20.00g……”系指称量的精密度为±0.01g 3.2 准确称取:系指用精密天平进行的称量操作,其精度为士0.0001g。 3.3 恒量:系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连续两次干燥或灼烧后称定的质量差异不超过规定的范围。 3.4 量取:系指用量筒或量杯取液体物质的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 3.5 吸取:系指用移液管、刻度吸量管取液体物质的操作。其精度要求用数值的有效数位表示。 3.6 空白试验 空白试验系指除不加样品外,采用完全相同的分析步骤、试剂和用量(滴定法中标准滴定液的用量除外),进行平行操作所得的结果。用于扣除样品中试剂本底和计算检验方法的检出限。 4 检验方法的选择 4.1 标准方法如有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选择使用,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具有法律效力的方法) 4.2 标准方法中根据适用范围设几个并列方法时,要依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 5 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5.1 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2 检验方法中未指明具体浓度的硫酸、硝酸、盐酸、氨水时,均指市售试剂规格的浓度。 5.3 液体的滴:系指蒸馏水自标准滴管流下的一滴的量(吸管、滴定管等),在20℃时20滴相当于1.0mL(一滴50ul)。 5.4 配制溶液的要求 5.4.1 配制溶液时所使用的试剂和溶剂的纯度应符合分析项目的要求(分析纯)。 5.4.2 一般试剂用硬质玻璃瓶存放,碱液和金属溶液用聚乙烯瓶存放,需避光试剂贮于棕色瓶中。 5.5 溶液浓度表示方法 5.5.1 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表示(见附录B) 5.5.2 几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份数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1)、(4+2+1)等。 5.5.3 如果溶液的浓度是以质量比或体积比为基础给出,则可用下列方式分别表示为百分数:%(m/m)或%(V/V)。 5.5.4 溶液浓度以质量、容量单位表示,可表示为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g/L或mg/mL等)。 5.5.5 如果溶液由另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应按照下列惯例表示: “稀释V1→V 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以某种方式稀释,最终混合物的总体积为V2;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液中(1+1),(2+5)等。 6 温度和压力的表示 6.1 一般温度以摄氏度表示,写作℃;或以开氏度表示,写作K(开氏度=摄氏度+273.15)。 6.2 压力单位为帕斯卡,符号为Pa(KPa、MPa)。 1atm=760mmHg =101 325Pa=101.325kPa=0.101 325MPa(atm为标准大气压)。 7 仪器设备要求 7.1 玻璃量器 7.1.1 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刻度吸管、比色管等玻璃量器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规程进行校正。 7.1.2 玻璃量器和玻璃器皿须经彻底洗净后才能使用,洗涤方法和洗涤液配制见附录C。 7.2 控温设备 检验方法所使用的马弗炉、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等均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测试和校正。 7.3 测量仪器 天平、酸度计、温度计、分光光度计、色谱仪等均应按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测试和校正。 7.4 检验方法中所列仪器为该方法所需要的主要仪器,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不再列入。 8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8.1 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250ml)。 8.2 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8.3 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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