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策划.doc

  1. 1、本文档共2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税收策划.doc

企业税收策划 1、债权人讨债为什么要缴税    一、 案情简介:   A企业长期欠B企业货款,无力偿还。B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扣了A企业一辆小汽车后,下裁定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B企业。B企业多方努力,把小汽车卖了,最终收回货款。   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纳税进行检查后,认定B企业出售小汽车没有按规定交纳增值税,造成偷税,要求B企业补交税款,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B企业的经理及财务人员都想不通,认为小汽车是A企业的,是替A企业卖了收回属于自己的货款,为什么还要交纳增值税?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 二、 纳税辅导:   B企业被长期拖欠货款,确实是一件让人同情的事。在费劲收回货款后,又引来偷税及被罚的麻烦,疑惑的提出:如果直接收回货款,不就没有这些麻烦?对!答案是肯定的,也是值得让人思考的。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A企业欠B企业货款,如果A企业直接变卖小汽车偿还货款,那么,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收回货款且不用交税,但是这显然不可能;A企业不变卖小汽车,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扣了小汽车后,卖了收回车款,裁定书直接把车款交给B企业,那么,该辆小汽车还是由A企业交纳增值税,B企业没有纳税的义务;可事情恰恰相反,法院一旦把小汽车的所有权判给了B企业,由B企业直接出售,那么,不仅A企业要交纳增值税,而且B企业再销售小汽车时,也产生了纳税义务,也要按出售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该案件的发生,给税务机关及纳税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多一些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彻底理解税收政策,少走弯路;纳税人平时多注意学习,在处理一些业务时,多与税务机关联系,可以不缴的税就要避免,尽量减少一些不必要的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2、设备价款和运费分开划算 某机械厂生产重型机械设备,实行订单生产,并由厂家直销。厂家对设备实行“三包”,即供货方负责运输、调试、修理。由于该设备超重超大,全靠汽车运输,运输费用比较大。厂家设有一个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能开具运输发票。机械厂与买家签订送货制合同,购货方不承担运费(设备价款含运输费用)。 尽管厂方对设备价款进行了“肢解”,大部分作销售收入,另一小部分根据汽车运输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记入住来账不缴增值税,但是税务部门还是对这部分运费要求补税。 厂方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还要缴税? 注册税务师对财务人员进行了解释:合同价是货物的价款,发生的运输费应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因为该厂把运费包含在设备价款中,没有独立出来,并不符合代垫运费的条件。 面对税务师的讲解,厂家认为,由于设备价款含运费,在税收上要计提总价款17%的销项税,而独立的运费只能提7%的进项税,税差有10%左右(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因素),导致税负过重。询问有什么办法可以改变这种税负状况呢?回答是:筹划的关键是合同,因为合同价就是货物的销售价。原因分析清楚后,税务师建议厂方改变合同内容,即将合同分为两部分,厂家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运输公司与购货方签订运输合同。这样,企业的货款、代垫运费就合理合法了,还省去了10%左右 的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你好世界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