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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引发争议 司法调处成功化解
-----八字桥司法所 蔡 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数量不断攀升,而工伤种类也呈现多元化,变得越来越复杂,以我八字桥乡为例,我乡毛竹产量丰富,毛竹加工业系我乡经济的一大支柱,不少村民就近到附近加工厂工作,工伤事件时有发生,其案例也是不胜枚举,更让他们最寒心的是工伤后的工伤认定和索赔比讨薪更艰难,这给我们的工伤调解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陈某,系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的女排板工,2007年9月14日上午,她像往常一样到厂里上班,9时左右,因同一流水线的锯片工王某临时请假,为不耽误生产,该厂负责人李某叫陈某接替锯片工作,不想,10点左右,锯台前传来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声,只见陈某右手捂着左手无名指,痛苦的倒在地上呻吟着,左手流出的鲜血染红了身前的锯台,惨不忍睹。原来,陈某在锯竹片时,左手的手套被电锯齿轮卷入锋利的锯片中,直接将其左手无名指第三节锯断。在几个工友的帮助下陈某被送到八字桥乡卫生院进行了简单的治疗,15日上午陈某到尤溪县医院作了进一步的治疗,经诊断:左手无名指第三节缺如,左手食指、中指第三指骨折。此后伤口愈合缓慢,一直疼痛不止,11月21日因伤创处流脓,疼痛难当,陈某再次到尤溪县医院复诊,经查创伤处发脓,经住院治疗于2007年12月9日拆线,共计花了2652元的医疗费。
在此期间,厂方负责人未到医院看望,仅让一工人转交1000元给陈某做为医疗费。出院后,陈某多次找到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的负责人李某,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但李某认为,陈某的岗位是排板工,而不是锯片工,当天事故发生之时,陈某不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而窜岗跑到别人的岗位上工作,从而造成了自己的手指被锯断的后果,所以,陈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厂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厂方出于同情给了1000元人民币,已经是仁至义尽,现在要求赔偿,是敲诈勒索,坚决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为此产生争执。2007年12月13日,陈某向八字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工作人员受理本案后,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工伤的认定和赔偿的标准。为此,要求陈某先做好三件事:一是将住院期间的发票全部整理出来,并计算出确切金额;二是立即向尤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工伤认定;三是马上向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于,陈某夫妇系普通百姓,不具备办理以上事项的常识,因此,调委会工作人员又帮助陈某搜集工伤证据,并代书《工伤仲裁申诉书》。2008年2月18日,尤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尤劳伤认字(2008)3号)],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月21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作出了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书(200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确定陈某因工伤残十级。得到以上结论后,乡调委会工作人员于2月23日上午9时,组织陈某和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的负责人李某到乡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陈某称其受伤期间,厂方不仅没有到医院探望,反而恶言相向。其家中经济本已困难,受伤后不能工作,经济状况更是捉襟见肘,为了支付医药费,其丈夫多次找到李某,恳请其支付医药费,但他不仅不给,还百般挖苦。使其不仅在生理上受到伤害,心理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因此,要求尤溪县杉泽竹业加工厂依法赔偿给其各项费用共计40000元人民币。而李某称陈某系厂里的临时雇工,所以未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无法按标准赔偿,且事故发生之时,陈某而窜岗跑到别人的岗位上工作,从而造成了自己的手指被锯断的后果,所以,厂方不能按标准赔偿,只愿意再支付4000元作为补偿。由于双方所提赔偿标准差距太大,调委会工作人员便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讲解,从情、理、法三方着手,争取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为了打消厂方认为,陈某是狮子大开口,借机敲诈的错误观点。调委会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本案的赔偿项目及相关法律依据:首先,陈某在厂里工作的时间内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2008年2月18日尤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尤劳伤认字(2008)3号],该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因此,再争议是否属工伤,已无实际意义;其次,陈某系厂方职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厂方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厂方自行负责;第三,本次工伤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赔偿项目所根据的法律依据是:《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3条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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