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讲稿20160721剖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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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4日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修 订 解 读 主要变动内容 1 、减少审定作物种类 2 、拓宽品种试验渠道 3 、缩短试验审定时间 4 、公开试验审定过程 5 、明确工作主体责任 6 、简化品种引种程序 7 、结合实际修改内容 8 、退出改为撤销审定 新、旧《办法》对比 原办法 新办法 变化 第一章 总则 3条 第一章 总则 4条 +1条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5条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5条 /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6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6条 / 第四章 品种试验 10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12条 +2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11条 第五章 审定与公告 11条 /   第六章 引种备案 5条 +5条 第六章 品种退出 3条 第七章 撤销审定 3条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8条 +5条 第八章 附则 4条 第九章 附则 4条 / 8章 45条 9章 58条 +13条 第一章 总则 本章4条(1-4):保留2条(1、2),修改1条,增加1条 。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删除: 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 1 至 2 种农作物。(审定作物由28种减少到5种) 第4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依《种子法》第3条、第20条设定,省际间数据互享共认)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本章5条(5-9):保留2条(7、9),修改3条。 第5 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包括申请文件、 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新增。建立档案,加强监管) 第6 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增加委员连任要求,任期不能超过10年,力求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8 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 9-23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本辖区种植面积小的主要农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各省意见,专业委员会人数低限由 11人降低为 9 人。 增加一款:省级对面积小的审定作物,可以合并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本章6条(10-15):保留1条(11),修改了5条。 第 10 条 第2款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原表述: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表述更准确。审定目的是为了经营,以企业为主体,代理机构修改为种子企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 12 条 申请审定品种条件(六) 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 个点。 (降低品比试验门槛,玉米、小麦、水稻试验点由10个减少为5个) 第 13 条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等内容。 删除:(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 。 符合实际情况,品种申请参试是一个暂定名,通过审定、获得保护获得权、取得评价证书才可能正式定名。申请者可在品种通过或即将通过审定后按照命名规则正式命名(应在向国家送样前)。 第 13 条(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原表述: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 试验目的、 试验品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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