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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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讲座 朱 忠 良 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法政系主任、教授 山西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山西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常务理事 山西省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长治、晋中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电话:(0351)6337471(O) E-mail:sxzzliang@ 126.com 第一讲 总则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目的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本法的立法目的 1.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据国务院国资委统计,至2007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35.48万亿元和14.8万亿元。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国有企业11.5万户,资产总额35.5万亿元。仅中央企业一级,除国资委监管的146户外,还有财政部负责监管的金融企业,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其他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个数字还仅仅是国有资产总数的一小部分。 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2.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尽管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我国以前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酌规律不甚明了,实践中缺少章法,制度性缺漏较多,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体制不够完善。加上我国正处于社会和经济转型期,各种侵吞、侵害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化公为私。因而维护国资权益,保障国资安全,防止国资流失,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焦点。如何从法律角度切实维护国资权益,防止国资流失,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只有科学地确立并完善国有财产投资经营的原则、方式,将其制度化、法治化,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权益的保护,发挥国家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二)立法的的总体思路 1.坚持国有财产投资经营体制改革方向 国有资产立法必须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遵循宪法,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保障和维护国有资本的权益。 十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脉络,是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大背景下,始终围绕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这个核心,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促进国有财产投资经营各环节的角色定位科学、明晰,在此基础上力求老板到位、监管得力、企业得以依《公司法》面向市场有效地运作,从而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奠定了体制基础。因此,本法就是在延续以上精神的前提下,着重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其制度法律化的尝试。 2.体现与《宪法》和《物权法》相衔接的原则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保护国有财产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与《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相辅相成的,《物权法》是基础,旨在对财产进行一般性确认和保护,国资法则是对国有财产投资经营进行规制的专门的、特殊的立法,对《物权法》不能具体规定和调整的相关国有物权关系进行调整。 3.重点解决需要规范的突出问题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本法着重于社会普遍关注、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实践经验也比较成熟的关键问题和突出问题,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为重点,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着眼当前,兼顾长远,对改革过程中正在探索尚需总结经验的、当前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仅止于观点和概念而在法律上难以清楚界定的,暂不作规定或只作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有余地。对于应当由国家宏观政策调整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等问题,本法也不作规定;对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诸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等,主要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法中只作衔接性的规定。 二、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种类 1.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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