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北京市商务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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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北京市商务委.doc

附件2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 数量安排办法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稿) 为适应外贸发展要求,提升广交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水平,规范品牌展位安排程序,使展位安排做到公平、公正,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品牌展位的定义 品牌展位是指按照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二、品牌展位的申报受理方式和数量安排机制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中央企业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三、品牌展位的使用条件 (一)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的条件 1、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2、企业须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协调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详见《品牌展位的展区设置及对应负责协调管理商(协)会》(附件1)。 3、企业的展品须符合所申请展区的展品目录。详见《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附件2)。 4、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商品的出口额不低于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最低出口额标准(附件3)。 5、企业在境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6、展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商标、专利、版权的,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 7、近三年来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没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或索赔。 8、同一展区品牌展位的申请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个展位(车辆、工程农机、医药保健品及医疗器械、食品展区原则上不少于2个展位),并均须特装布展。 9、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与有联合经营、供货或代理关系的企业共同参展。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3、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4、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2、国家环保、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安监、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报、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3、被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4、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及重大产品质量、展品质量或贸易纠纷投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以及违反大会相关规定等,被大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5、属于参展表现恶劣、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以及违反大会有关规定等情形,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大会处罚并处于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6、在展览举办期间,对发生上述条款所列违法违规及不当情形的参展企业,大会将视情取消其品牌展位申请资格和参展资格。 四、品牌展位的申报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按照大会公布的品牌展位类别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的参展易捷通系统,提交品牌展位申请信息和本企业相关资质材料,申请成功后打印申请表(易捷通系统自动生成,每个展区一份)并盖章确认,连同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按展区(每个展区一套)报送所属交易团: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如有多个证书应全部提交)。 (三)企业与所申请展区对应的商协会会员证。 (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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