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制造业)所得税申报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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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制造业)所得税申报实务

營利事業所得稅(製造業)申報實務95年07月 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所細49二、三) 所得稅法第4條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所71之1三) 其他應辦理結算申報者。(所73之1) 辦理結算申報期間: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71)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之處理: 滯報案件,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稽徵機關仍予查帳核定。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即屬怠報案件,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逕行核定。(所79) 滯報或怠報案件,應依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10﹪滯報金(至少新台幣1,500元)或20﹪怠報金(至少新台幣4,500元)。(所108) 結算申報書之填寫及申報須知: 一般申報書填報注意事項。 製造業申報時應檢附期末原料、物料、製成品、在製品盤存明細表(經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及藍色申報書者,如採永續盤存制度並記載詳實者,得不填報)、直接原料明細表及單位成本分析表。 購原料委外加工者,並應比照製造業檢附單位成本表、直接材料耗用明細表、期末原、物料盤存明細表、期末在製品及製成品盤存明細表。 收入面: (一)、申報書相關調節應注意事項(查準15、15之2) ◎營收與開立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所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15條) ◎至於15條之2係規範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歸屬年度。 a.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b.銷售與外銷有關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預收款:本期預收款應與資產負債表第2131欄項金額相符,若不相符可能是預收國外款項所致;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則應與前一年度2131欄項申報金額或前一年度【本期預收款】調節金額相符。(查準107: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即按漏報收入處罰。)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製造業原則以發貨或收款先者之時點開立發票(此時不會有應收未開立發票情形);例外為書面約定銷售貨物部分,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使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開立發票時點(如設備銷售約定試車完成後買賣契約才完成即是)。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金額(查準15之1、營3第3項) (1)自製貨物轉供自用(資產或費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捐贈)—按時價作為銷售額,按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1款) (2)解散廢止營業時以存貨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清算所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第65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做為貨物估價標準。(2款) (3)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貨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銷售額,代購佣金另外列報。(3款) (4)委託代銷,於送貨時已先按數量及約定代銷價格作為銷售額,年度終了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格應調減。(4款) (5)受他人委託代銷,代銷銷售額應調減,代銷佣金另外列報。(5款)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前提是買受人未將收受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24、財政部75.11.26台財稅字第7572872號函、查準21) (1)發現溢開發票時點是開立發票當月份,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辦理。 (2)發現溢開發票時點是開立發票次月份,依財政部75.11.26台財稅字第7572872號函規定辦理,即由營業人(賣方)憑買受人退回之原開立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其溢付稅額,准予留抵或退還。 (3)若未依前2項規定辦理,則該銷售額依據查準第21條規定,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佣金收入及租金收入:當年度佣金及租金收入開立之發票金額自營業收入總額中調減者,該收入應列報於非營業收入項下第39或41欄,但營利事業本業以出租資產或仲介為業者除外。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國外佣金權責發生日期,除屬於外匯管制國家,以當地政府核准時視為權責之發生,其餘一律以營業行為發生時為準。所稱「營業行為發生時」,係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亦即廠商已依照信用狀或託收條件裝船之日。 出售下腳廢料(查準36):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成本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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