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各阶段承销作业所需书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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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各阶段承销作业所需书件

「基金專戶開戶總契約範本」、「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同意書」 及「交易人員授權書」等三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06368號函准予備查 基金專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開戶總契約範本 委託人 (以下稱「基金專戶」) 茲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證券交易所」) 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稱「櫃檯中心」) 之相關規定,委託 貴證券商 (以下稱「證券商」) 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及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以基金專戶名義買賣有價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經理公司」)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並由證券商依照規定受理委託買賣及由 (銀行名稱) (以下稱「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並負責保管證券外,特先行簽訂買賣有價證券開戶總契約(以下稱「本契約」),並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以下簡稱「法令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如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 證券商必須依據經理公司授權交易人員之電話、電報、書信、當面或電子式交易型態(如IC卡、網際網路)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製作委託書,列印或留存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執行之。 基金專戶依前項方法委託之交易,如基金專戶已,惟於交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並留存確認紀錄以電子式交易型態 (IC卡、網際網路等) 委託買賣者,證券商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前條集中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之約定,除本條另有約定者外,於櫃檯買賣交易準用之。 證券商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82條之規定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基金專戶簽章,但如基金專戶已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 除法令章則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證券商及基金專戶均得於十四日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並註銷已開立之個別證券買賣交易帳戶。基金專戶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者,證券商亦得以書面通知基金專戶註銷該帳戶。 第十條 本契約如有中、英文版本而遇文義歧異時,應以中文版本為解釋之依據。 第十一條 證券商如因本契約有任何重大事項應以書面通知基金專戶者,均以後列經理公司所載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十二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基金專戶與證券商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得依證券交易法有關仲裁之規定提交仲裁或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仲裁程序概依仲裁法規定,仲裁地為台北市。 當事人就爭議事項,如一方提付仲裁且他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者,本契約即為仲裁協議;如未提付仲裁或進行中之仲裁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本契約正本壹式參份,由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及證券商各執乙份存憑。 委託人: 保管機構: 法定代理人: 地址: 經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址: 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同意書 委託人 (以下簡稱基金專戶))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四、經理公司同意並了解其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證券商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 (IP) 及電子簽章,以電話語音委託時,經理公司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證券商依規定記錄。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或電話語音等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 地 址: 電 話: 經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電 話: 受 託 人: 法定代理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交易人員授權書 本公司基於業務執行之需要,依 ___(以下簡稱基金專戶)與 貴公司所簽訂之「基金專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開戶總契約」第四條之約定,茲授權下列人員得單獨或共同代表本公司指示 貴公司於基金專戶所開立之帳戶為有價證券買賣事宜。 姓名 授權指示方式 簽章樣式 備註/交易限制 本公司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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