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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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的概述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一般公开。指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对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公开,公民可以自由到庭旁听,以监督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因此也称为“一般公开”。 当事人公开。指当事人对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享有知情权,在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下,无论是诉讼审理的程序还是据以做出裁判的证据,法院都应对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质证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当事人在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中,享有合法传唤到庭、参与法庭审理的权利。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 2、在开庭审理期间,除了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公民可以旁听案件审理; 3、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 4、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告。 (三)公开审判的例外 对于以下几类案件不公开或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五、二审终审制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的功能主要有两方面: 首先,审级制度可保障法院做出正确裁判。设置审级制度,可起到让后置法官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前置法官的认识局限和错误的作用。 其次,审级制度是统一法律解释的工具。审级制度具有由上级法院统一决定特定的法律概念和解释方向的作用,通过审级制度的运作使法律解释获得下级法院的一体遵循。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1)适用的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这三级地方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一审终审。 (2)适用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因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非讼案件。两审终审制仅适用于前者。 (3)适用的程序。两审终审制适用于通过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下列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我国诉讼体制采纳“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个审级法院都是事实兼法律审,而国外的三审以上法院一般不审理事实问题。 基于我国地域广阔,交通不便,审级过多,易形成讼累。 两审终审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民事诉讼的需要。 其一,两审终审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的审级保障显得严重不足。 其二,审级过少也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 调解原则内容 二、立法内容 通说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的可能,应当尽量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第三,不应久调不决 调解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积极作用 (1)法院调解可起到替代审判的作用,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负担,使法院能够使腾出手来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疑难的案件。 (2)尊重当事人自治,为当事人提供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为当事人提供一个自我决定的平台。 (3)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这一社会问题。 消极作用 (1)缺乏程序保障。 (2)法院调解在效率优势具有相对性。 (3)法院为社会提供行为标准的能力的下降。 法院调解的特点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法院调解原则,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受其我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体制的影响法院调解原则体现出了一些显著的中国特色: 1.调审合一 2.程序导向与实体导向并重 3.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分离 1978年-2004年全国法院判决、调解与撤诉案件数量构成图 法院调解最新动向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先行调解的范围做了扩展式列举,其中第14条确定了六类案件应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2007年3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5条: (1)涉及群体利益案件,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2)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 (3)适用法律方面困难的案件; (4)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5)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六、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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