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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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课件.ppt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害时,向保险受益人补偿的行为。 (一)根据运输方式划分 海上货运保险、陆上货运保险和航空货运保险等。 (二)根据保险期限划分 运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 (三)根据承保方式划分 1.逐笔保险 2.预约保险 保险期限内,对保险范围内的货物,保险人负有自动承保之责。每批货物出运之前由被保险人填制启运通知,通知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将来根据所签凭证结算保险费。 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这种承保方式。其保险金额一般按CIF价格加10%为准。 3.流动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可能运送的物资数量大体上有一定安排,然后向保险人预付一部分保险费,每批货物发运时,通知保险人自动承保。待保险合同到期时再行结算保险费,多退少补。 4.总括保险 总括保险也叫闭口保险(Blank Insurance)。保险双方当事人议定一个保险范围,明确保险标的、保险总额、运程、保险险别、保险期限及投保人的保险费总额。 在总括保险下,每批出运的货物无需逐一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不再根据每批货物的不同种类按不同费率计算保费,若发生赔款,则在保脸总额内扣除,直至保险总额扣完、保险公司终止责任为止。当事人如果无相反约定,总保险金额在保险期满时有剩余的,保险人无义务退还与剩余保险金额相应的保险费。 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公约 目前没有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国际公约。 (二)国际惯例 有一些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方面的国际惯例,如1877年制定并最新修订于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三)各国的保险法 都深受英国保险法的影响,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我国《保险法》)也是如此。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运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下列各项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保险人必须是合法经营国际货运保险的承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合法的利益;承保的对象为法律许可运输的货物;保险合同的签订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等。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Good Faith)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的原则。当事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1.陈述和披露重大事实 重大事实是指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时可以依据的事实,如货物性质、货物价值等。 陈述和披露重大事实在保险术语中叫做“告知”,即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必须向保险人申报。 投保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事实而产生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绝赔付并不退还保险费。 2.保证 保证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示或默示作出的保证,如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日后违反这些保证,则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对违反这些保证以后的损失不予赔偿。 (三)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这个原因不是按时间远近的标准来衡量,而应是指影响上的最重要的原因。 损失的最近原因是决定承担保险责任的重要因素,如果保险财产的损失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那么被保险人无索赔权利。 当被保险人遭遇事故时,保险人首先判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再辨认哪一种原因是近因?然后审查这种近因是否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以内。 只有某种原因既是造成损失的近因,又在承保范围以内的,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 (四)可保利益原则 它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这种利害关系就是可保利益。 1.可保利益的条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的。 (3)可保利益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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