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2005-9-第三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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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历史发展 国际私法(冲突法)学说 适用外国法的理由 选择应适用法律的原则 国际私法立法 国际私法的统一 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 四个阶段: 国际私法的萌芽 (13,14世纪) 法则区别说时期 (14-18世纪,初创阶段) 近代冲突法 / 国际私法 (19世纪,兴盛阶段) 当代冲突法 / 国际私法 (20世纪,新的发展阶段) 国际私法的萌芽 古罗马时期 种族法时期 属地法时期 国际私法的萌芽 万民法 调整异邦之间、异邦人与罗马公民之间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是实体法。 种族法 各民族人适用各自的法律。 “常常是走在一起或坐在一起的5个人中,每个人都在自 己的法律的效力下生活…” 属地法 凡在某一领地内居住的人,不论属于什么民族,一概不 得适用其本族的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的约束。 法则区别说时期 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 三个阶段: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3世纪末-14世纪)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6世纪)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7世纪)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1、人法,关于人的身份、能力和地位的法则。人法具有域外效力。 2、物法,适用于物的法则。物法只具有域内效力。 实例 意大利 英国 不动产 被继承人 继承法:近亲属均分 继承法:长子继承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林--意思自治说 达让特莱--属地主义原则 混合法则--兼有人法和物法的性质,但又难以区分。与物法一样,只具有域内效力。 加涅夫妇财产制案 里昂 巴黎 不动产 住所 分别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夫妻之间无财产契约 默示意思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胡伯--解决法律冲突的三个原则: 1.一国的法律只在其领域内有效并拘束其全体居民; 2.在一国领域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还是暂时居住,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 3.各国的统治者出于“礼让”,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只要无损于本国权益,就应使之有效。 存在的问题 人法和物法等的区分是否足够? 随着生活关系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和法规性质复合化,法则区别说不能适应实际要求 近代冲突法 / 国际私法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 孟西尼--解决法律冲突的三原则 施托里 戴赛--既得权说 当代冲突法 / 国际私法 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 柯里的政府利益说 最密切联系说 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 拉沛尔的比较法说 弗朗西斯卡基斯的“法律直接适用说” 现代美国国际私法学 传统冲突法存在的问题-- 根据单一的法律适用依据(连接点)适用法律: 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合同适用合同缔结地法 机械、僵化,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结果 实例 纽约 安大略 两个纽约人: 开车人 事故发生地 搭车人 搭车人受伤 纽约州法律: 安大略法律: 保护纽约州的受侵害人 保护安大略的保险公司 受侵害人可以获得赔偿 免费搭车人不能获得赔偿 柯里--政府利益说 虚假法律冲突与真实法律冲突 法院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首先审查法院地和其他有关州的法律,确定这些法律的根本政策(立法目的),以决定哪一个州在将其法律适用于特定案件时具有利益(利害关系); 如果法院认定其中只有一个州具有正当利益(虚假冲突的情况),则适用该州法律; 如果两个州都具有正当利益(真实冲突的情况),则如法院地所在州有利益,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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