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安排》第二阶段降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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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安排》第二阶段降税产品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2 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序号 内地2004年税则号列 货物名称 原产地标准 1活罗非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2其他活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3鲜、冷黄鳍金枪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4鲜、冷角鲨及其他鲨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5鲜冷鳗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6鲜冷带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7鲜冷黄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8鲜冷鲳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 9其他鲜、冷鱼 (1) 在香港出生并饲养;或(2) 在香港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1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2个月;如属其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50克,而在香港的饲养期不得少于10个月;或(3)在香港水域或南海中国管辖水域(北部湾除外)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它海产品;或(4)持香港牌照并经中央政府渔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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