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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以奖代补资金审批流程图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三月
目 录
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审核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资格制度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核准制度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制度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核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制度城市大型桥梁、隧道等工程立项及城市道路收费站点设立核准制度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制度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制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制度改动燃气设施制度燃气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核准制度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制度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建设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申报制度新农村建设规划专项补助资金制度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项目申报制度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非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制度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制度
一、行政许可类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
城市规划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
四、申请条件
五、所需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文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
(六)单位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六、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由申请人按照资质条件准备申报材料,报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申请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经一次性告知退回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备的,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给城市规划处核准。
(二)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4号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3、必要时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签署承办人姓名;
4、处务会集体讨论,汇总专家意见(及考察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网上公示(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示),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
6、申请甲级资质的,经审查公示合格,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并审批,核发《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经审查公示合格,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并审批,核发《资质证书》,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城市规划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批准的,经主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八、责任追究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一、责任单位
城市规划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四、申请条件
(一)初始注册登记条件: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续期注册登记条件: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
2、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变更注册登记条件:
1、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3、工作调动。
五、所需材料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续期/变更)申请表;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身份证、聘用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所在单位(或新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
(三)承办人和分管副处长依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处务会讨论,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网上公示后无异议后,批准、公布;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批准人员材料进行备案。
七、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处八、责任追究
国家大、中型工程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制度
一、责任单位
城市规划处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条。
四、申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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