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进入港口管制区引导大陆观光团入境通报作业流程图(一).docVIP

导游人员进入港口管制区引导大陆观光团入境通报作业流程图(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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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入港口管制区引导大陆观光团入境通报作业流程图(一)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生效 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應符合下列資格,向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核准後,持核准函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繳納新臺幣二百萬元保證金。 成立五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本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 最近五年未曾發生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繳納之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受停業處分、拒絕往來戶或無故自行停業等情事。 向本局申請赴大陸地區旅行服務許可獲准,經營滿一年以上年資者或最近一年內經營接待來臺旅客外匯實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最近五年曾配合政策積極參與觀光活動對促進觀光活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保證金,旅行業應於核准後三個月內繳納,逾期未繳納者,應依前項規定重新申請。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注意旅客安全,善盡接待及活動安排事宜,並應依許可辦法、發展觀光條例、旅行業管理規則辦理。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代申請案應備文件及程序: (一)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負責人擔任保證人,送請旅行業全聯會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發接待數額,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 1.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2.旅遊計畫及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固定正當職業(任職公司執照、員工證件)、在職、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等,必要時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地區帶團領隊應加附大陸地區核發之領隊執照影本) 5.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6.我方旅行業與大陸地區旅行社簽訂之合作契約。 (二)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款規定程序辦理(文件第三目至第五目需先由旅客送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審查): 1.團體名冊或旅客名單。 2.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3.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 4.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影本。 5.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組團及人數限制: (一)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二)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經許可來臺觀光之團體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三)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得不以組團方式為之,其以組團方式為之者,得分批入出境,不受團進團出之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 (一)應排除軍事國防地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二)為確保軍事設施安全,凡經依法公告之要塞、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均不允納入大陸人民觀光行程。 (三)國軍實施軍事演習期間,得中止或排除大陸人士前往演習地區之觀光景點。 (四)安排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 1.應於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前,先至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站(.tw)辦理預約登記取得入園預約單及通行識別碼,並於旅遊計畫書行程表中載明,併同送旅行業全聯會向移民署申請許可。登錄本局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通報系統時統一以新竹科學園區名稱登錄;其未事前列入行程表內,並經移民署許可者,不得提出申請。 2.參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公告之定點定線行程參觀須知辦理,非規劃之定點均不可停車、下車,亦不得參觀廠商。 (五)安排自由活動之比例,行程七日內者,得准許安排不超過一日自由活動;行程七日以上者,得准許安排不超過一日半自由活動。 旅行業辦理符合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每一團體應派遣至少一名符合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接待資格者之導遊人員服務,且應安排導遊人員隨團住宿飯店。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家屬來臺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每一大陸地區旅客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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