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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课税原则案例

~~~實質課稅原則案例 (形式不具備,實體存在,依實體課稅) * 假買賣地 真抵稅 (一) A、B、C先向某甲(代書)以公告現值約 17.6%價格買入公設保留地。 (二) A、B、C再互相以公告現值6,000萬價 格買賣公設地, 並做好所有資金流程, 支付證明。 (三) 按公告現值6,000萬捐贈公設地予地方政府。 (四) 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按17.6%調整,補稅罰款。 A B C * 非居住者還是要結算申報 (一) 羅先生是日籍華人長居日本,87年度 在 R.O.C.只入境3次,居住23天。 (二) 在台有薪資、營利、利息、租賃所得 800萬元。 (三) 83.07.01.將戶籍遷入新竹關西。 (四) 台北行政法院判羅先生勝訴,理由是 設籍不是在R.O.C.有久住意思表示的 唯一標準。 * 非居住者還是要結算申報 (五) 最高行政法院判羅先生敗訴,理由是 羅先生的所得來源,經濟重心都在 R.O.C.,應有久住的意思表示。 (六) 關鍵 : 什麼叫做有住所,法無明文 規定。 * 買保險納入遺產 (一) A生前重病時期,投保投資型保單, 其中屬基金價值部份有2,400萬。 (二) 依實質課稅原則,按繼承日該投資 型保單之基金現值課遺產稅。 (三) 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課稅作法。 * 先賣地,再減資 (一) A紡織公司出售土地溢價收入轉入資 本公積。 (二)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股票。 (三) A公司立刻辦理減資,現金退還股東 (焦董事長妻)。 (四) 依實質課稅原則視為股東之營利所得 課綜所稅。 (五) 依新會計原則,出售土地溢價收入已 不得列入資本公積。 * 錢匯出去就會不見了嗎? (一) 張三 94年匯出新台幣壹億元等值美金。 (二) 張三於96年初過逝,繼承人張四漏報 這筆海外財產。 (三) 國稅局將張四移送補稅並處罰,理由 是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的協力 義務。 (四) 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作法。 * 詹總經理暨朱大夫捐贈石碇鄉公所 (一) 詹總經理捐 4,000萬予石碇鄉公所, 從事美化環境工程。 (二) 石碇鄉公所將工程發包給荖濃溪原住 民營運勞動合作社(免營業稅,免營利 事業所得稅) 。 (三) 種花變成種“草” 。 * 詹總經理暨朱大夫捐贈石碇鄉公所 (四) 原住民退錢給詹總經理。 (五) 石碇鄉葉鄉長浪跡天涯。 (六) 詹總經理捐創世基金會550萬交換緩 起訴。 * 嘉義醫生捐地出事 (一) 醫生年所得354萬,綜合所得淨額 310萬。 (二) 醫生捐贈土地買賣契約書載明購買價 格250萬。 (三) 國稅局查到醫生大人實際購買價格只 有50萬,國稅局移送補稅處罰。 (四) 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作法。 * 溫慶珠OBU存款算贈與 (一) 溫小姐將新台幣存款匯至某銀行OBU 帳戶,以姊姊名義存美金。 (二) 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補課贈與稅。 (三) 高等行政法院推翻國稅局處分,認為 實質上是“分散所得”而不是贈與。 (四) 國稅局再補課累進差額所得稅並裁罰。 * 孫董事長出售台哥大股票給女友 (一) 孫董88年將台哥大股票1.2萬張賣給 女友顏小姐。 (二) 孫董依法繳交證交稅182萬元。 (三) 國稅局認定售股實質上是贈與,理由 是出售4年都未收取股款,亦無質押、 催收紀錄,補課贈與稅並裁罰。 (四) 高等行政法院支持國稅局的作法。 * Yahoo鄒小姐捐靈骨塔 (一) 鄒小姐捐台北縣金山鄉金剛舍利寶塔。 (二) 靈骨塔每位價位8.8萬元,實際上只 付2.2萬元。 (三) 國稅局認定實質上有故意逃避所得稅 嫌疑。 (四) 檢察官要求鄒小姐捐錢給創世基金會 交換緩起訴。 * 視為遺產 (一) 遺贈法第15條,形式上不是遺產,實質上 認定為遺產,依實質課稅原則課遺產稅。 (二)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各人財 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1138、1140各順序之繼承人 3. 前項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 視為遺產 (三) 原已繳納之贈與稅或土地增值 稅可以抵此一部份增加之遺產 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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