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政策宣贯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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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政策宣贯培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交流培训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 一、新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 新建住宅配套公建是保障居民生活配套服务条件,提升居住区生活品质的重要载体,各部门历来高度重视配套公建建设管理工作。 1、既有管理制度简介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非营业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1997年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共同制定《天津市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1997]96号),就新建住宅项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的建筑取费、建设组织、移交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文件规定,新建住宅项目非营业性公建设施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收取,专项用于居住区内的非营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区县作为责任主体,全权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建设项目的配套费收取、配套设施建设组织和建成后移交等工作;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根据该文件规定,市内六区、新四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区统一执行该文件,开发区、保税区及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可参照执行。该文件印发后,除武清、宝坻、静海、宁河以外的其他区县全部执行了该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该办法对确保新建住宅项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2、主要工作模式及成熟经验 按照国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从2003年6月份开始,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全部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结合土地管理改革,我市的新建住宅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形成了三种组织模式:一是对于大型居住区,由相关土地整理单位按规划要求统筹建设配套非营业性公建;二是对于成片房地产开发,配套非营业性公建设施按规划配置要求,作为地块出让附带条件由取得该地块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各区先征后返;三是对零星小规模的商品房项目,由区县有关部门收取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后,统一配建、扩建、改建非营业性公建。通过采取上述三种组织模式,基本保证了新建住宅非营业性公建设施配套到位。 3、当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市住宅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住宅建设组织形式多样化,与住宅项目配套的非营业性公建设施不到位问题有所增多。主要原因是项目坐落在非营业性公建配套空白区,现行配套收费标准无力承担建设任务。同时,有关土地整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为降低限价商品房建设成本,将非营业性公建项目从出让地块中剥离,造成了该区域大型非营业性公建设施难以按规划整体实施。 二、新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针对实际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市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即《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29号),立足于调动部门监管合力,构建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联动把关体系。新《办法》以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96号文件为基础,形成规划选址及土地供应、配套费收支、项目建设管理、设施移交等四方面二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了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涵盖范围。 重点强化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新增了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养老院、托老所、菜市场和公交首末站等11项公共服务设施,删除了托儿所、房管站、绿化管理站、排水及道路班点、存车处等5项配建内容,建设内容由18项增加至24项。 2、明确了各部门管理职责。 一是规划部门应确保非经营性公建与同一街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规划选址。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图时,要明确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的名称、性质、规模和位置。二是国土房管部门应将同一街区内配建的非经营性公建与房地产项目整体出让或划拨,并依据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明确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受让人应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责任。三是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部门在商品房核准备案时,要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四是配套费收取实行区征收、区使用,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复文件拨付自己呢。五是建设管理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合同和收费情况进行把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区县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建项目进行审批。六是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成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组织验收和移交。 3、规范了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收支管理。 《办法》在坚持公建配套费“区征收、区使用”原则同时,强化了资金监管,使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分区县记账,纳入市级预算管理。配套费使用主体为各区县建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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