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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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船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船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而发生部分损失;乙船在途中遇到恶劣气候,在暴风雨的袭击下,船身激烈颠簸,玻璃制品相互撞击而发生了部分损失,结合平安险责任范围分析该案例。 三、我国某食品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投保了平安险附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货物抵达目的港后适逢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货物已变质,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为什么? 第一节 海上运输及其经营概述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和保险人三者的关系 二、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海上运输的特点 1、载运量大 4、对货物的适用性强 2、具有极大的通过能力 5、航速慢 3、运输成本低廉 6、安全性相对差、风险较大 (二)海上运输的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 (1)航线、港口、船期、运价固定; (2)在规定的港口停靠,不论货物多少都可接受装运; (3)根据航线、货源特点,班轮上配备有特殊设备,满足贸易货物需要; 2、租船运输 (1)承租人根据需要确定船舶航线、停靠港口等; (2)无固定运价; (3)装运货物价值较低、成交数量较大的大宗货物为主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是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负责用船舶将货物从起运港经由海路运至目的港交给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或船舶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一)提单(B/L) 是指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规定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合同。 (二)租船合同 是指在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订立的、载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货运合同。 三、提单 (一)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货物收据 2、提单是运输合同证明 3、提单是物权凭证 4、提单是提货凭证 5、提单是有价证券 (二)提单的种类 1、按货物是否装船分为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 (1)已装船提单 (1)记名提单 (2)备运提单 (2)不记名提单 2、按运输方式分为 4、按有无不良批注分为 (1)直达提单 (1)清洁提单 (2)转船提单 (2)不洁提单 (3)联运提单 (4)多式联运提单 四、提单在跟单信用证中的签发、流转过程 开证行 (3)持单索偿(收单偿付) 议付行 (4)交单收款(付款赎单) 进口商 (被保险人) (6)出险凭单索赔 保险公司 (保险人) (2)交单议付(买单付款) 出口商 (投保人) 订立运输合同 船公司 (承运人) (7)对船方责任的货损凭单进行追偿 订立保险合同 (5)凭单提货 托运人 (1)签发提单 收货人 订立贸易合同 第三节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一、《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 1、两项最低限度责任 (1)提供适航船舶 (2)妥善管理货物 ——适当而谨慎的装载、配载、运送、保管和照料 2、责任期间 (1)钩至钩原则 (2)舷至舷原则 (二)《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免责 1、“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承运人须对货物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失。 2、17项具体的免责事项 (1)航行或管理船舶过失 (2)火灾 (3)海难 (4)天灾 (5)战争行为 (6)公敌行为 (7)政府扣押 (8)检疫限制(13)货物固有的缺陷 (9)托运人的行为或过失(14)包装不固 (10)罢工或停工(15)标志不清或不当 (11)暴动或暴乱(16)潜在缺陷 (12)救助 (17)不列明的承运人无过失 (三)《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最高赔偿金额 ——每件或每计算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 (四)赔偿时效 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一)《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重要修改 1、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的修改 -----每件或每单位货物超过10000金法郎,或每计算单位超过30金法郎(二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 2、对承运人赔偿时效的修改 3、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的修改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在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维斯比规则》适用于:在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货物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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