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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成果简介.PDF
最终成果简介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本课题的研究对象是“互联网环境中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与
冲突”,研究目标是通过类案研究方法就该领域的裁判模式、立法漏洞和理论不
足进行评注、建议和阐明,从而达到整理类案、进行理论反思、提供立法建议
的目的。
(二)研究价值
第一,针对该领域存在的类案研究不足,本课题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创新。
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浓厚的道德法和案例法色彩,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完成均有赖于总结该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的发展,与知识
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梳理就属于这种工作;类案整理还是与国际研究
接轨和对话的基础性工作,本课题研究能够填补我国在该领域中类案研究的不足,
能够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提供整理资料和有益建议。
第二,针对该领域存在的抽象性和体系性不足,本课题在内容上具有创新。
本课题并非单纯在案件类型化方面做出努力和贡献,类型化只是对话的基础和前
提,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类案中所体现出的的理论问题。比如仿冒纠纷,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仿冒纠纷类型多样、热点频发,但缺乏对根本原理进行抽象研
究,缺乏对各种类型纠纷进行体系化梳理和规则统一。本课题研究能够弥补现有
研究在理论上的不足,能够为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提供理论上的基础。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商业标识保护中的交叉问题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横跨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冲突和协调研究的核心领域。
这部分重点研究两大理论问题:未注册商标权益保护机制和未注册商标权益形成
机制。前者通过整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纠纷”和“未注册商标之
间的冲突纠纷”的类案进行观察,尝试得出未注册商标权益保护机制的统一性和
统一规则 (包括混淆规则和不当利用商誉规则);后者则在个案研究基础上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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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之诉的基础性问题进行阐明,如仿冒之诉的客体是消费者利益还是经营者利
益、促成未注册商标商誉形成和显著性形成的使用行为在性质上是事实行为还是
法律行为。
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与其他知识产权交叉问题研究。商标权以外的其他知
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一般条款提供,因此这部分重点对三类案件进行梳理:
一般条款与著作权交叉案件、一般条款与专利权交叉案件、一般条款与软件干
扰案件。这三类案件着重要解决的理论问题有:(1)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排除客
体或者不能达到知识产权法定保护条件的客体,一般条款究竟能否再次提供保护,
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保护? (2 )与著作权交叉型案件涉及多类案件,但裁判
模式基本均可概括为 “不当利用劳动成果型”,这种裁判模式的内在构成有哪些
因素?(3 )针对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适用,实践中的软件干扰类案概括采用了三
种裁判模式——“消费者受误导型”、“故意阻碍竞争对手型”、“非公益必要不干
扰型”,哪种裁判模式更具合理性?如何根据竞争法分析思路进行改造?立法或
修法时应当如何建构规则?
(二)主要观点和建议
本课题的主要特色和观点建议如下:
第一,回答了一般条款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过程中应当采取的分析思路。
“抵触论”(“优先权利说”)应当作为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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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法之间交叉案件处理的理论依据,关键在于认定不同保护机制之间是否存在
“抵触”还是具有“额外因素”,要从立法目的、保护标准、利益衡量的方法等
方面进行综合判断。A 就外观设计专利而言,《专利法》提供的保护机制与商业
标识法的保护机制完全不同(审美印象和混淆误认标准),不存在两种保护机制
之间的抵触问题。作品的保护机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机制也不相同,不会发
生抵触问题。B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专门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只要商业标
识法已经为商业标识提供了保护、设定了保护条件,权利人就不能在这些条件不
能满足的情况再请求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保护。C 通过“不当利用商
誉”规则保护驰名商标的做法,不会与商业标识法的原理相抵触。防混淆机制和
反淡化机制是两种不同的机制,二者不存在冲突。一般条款的“不当利用商誉”
规则实则属于反淡化机制,为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不会违背商业标识法的基本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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