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法通则3.1民事主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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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通则3.1民事主体

专家点评 原告在借款资金来源、流转等关键性问题上前后陈述不一。同时,原、被告在各自离婚前就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出具欠条时双方也系同居关系,原告叫被告将欠条的落款时间提前,本身就包含了不良动机,结合短信记录相关内容,现原告仅凭该欠条而在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不足。 知识锦囊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2000年3月1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借款方)与美国某灭火没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借方,以下简称某灭火公司)签署了《借条》:“今有北京市某贸易公司从某灭火公司处借到15万元整,定于2000年8月31日前全数归还。” 2000年3月1日,某灭火公司(合同甲方)与刘某(合同乙方)签署了《保证协议》,双方主要约定:“为保证借款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2000年3月1日向某灭火公司的借款15万元能够如约归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为上述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如果借款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没有在2000年8月31日之前偿还该借款,乙方有义务代其偿还。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直接扣缴,而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案例3.6 如何判断诉讼时效期间 刘某诉称,2000年3月1日,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向美国某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借款15万元,承诺2000年8月31日还清,同时刘某应该办事处的要求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承诺由刘某为北京市某贸易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美国某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多次向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催讨未果,遂向刘某要求还款。刘某自2000年8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向美国某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还款15万元,已经承担了连带责任。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市某贸易公司向刘某支付欠款15万元。 审理中,刘某未就主债务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提交证据;北京市某贸易公司未就已向某灭火公司归还任何欠款提交证据。 专家点评 原告与某灭火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保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故某灭火公司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某灭火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即2000年8月31日要求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故应自2000年8月31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经查,原告在2000年至2006年中分五次向某灭火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对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反作用,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被告在《借条》中承诺最迟于2000年8月31日前归还全部欠款,审理中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主债务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于2002年8月31日届满。经查,原告有三笔还款发生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在被告不同意偿付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此部分还款行使追偿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对原’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以并非真实的借款关系等作为抗辩,但均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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