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运输保险第1节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概念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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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运输保险第1节货物运输保险一、货物运输保险概念及

(5) 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6)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7)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8)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9)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10)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1)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3)被保险人或驾驶入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 3)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免赔率免赔: (1) 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2)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5.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入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3)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具有被保险机动车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专修厂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推荐修理资质不低于二级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5)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入协商处理。 6)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入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7)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全部损失: 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部分损失 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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