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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课件-第一讲法的演进专题
第一讲 法的演进专题 起源问题 起源问题的重要性 起源问题的复杂性 关于法起源的理论 神创说 强力说 契约说 发展说 马克思主义理论 关于法起源的其它问题 法起源的时间 法起源的原因 法起源的规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的特征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法的精神的发展 义务本位时代 权利本位时代 社会本位时代 义务本位时代 中世纪之前 个人依附于团体之中:氏族、家族、国家 个人在社会中各有其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形成不同的等级 义务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法律只确认少数人乃至一个人享有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人的资格,多数人不享有或只享有不完全的权利资格,即不享有人的资格; 权利本位时代 形成于个体主体性的确立。 法律强调以个人权利为出发点和重心 权利本位的法律的实质是:法律确认所有的自然人都享有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自然人都是人。 社会本位时代 19世纪末以来 倡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 在强调对个人权利保护的同时,提出要强调社会的合作,提出对权利要作必要的限制。 法自身特征的演化 从“地美士第——习惯法——法典” 从“无形法向成形法(有形法)”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从“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 从“地美士第——习惯法——法典” 地美士第时代 法律的形式是地美士第(themistes):判决 法律只是一种惯行,取决于判决 习惯法时代 习惯或惯例是法的主要形式 它们是不成文的,由贵族阶层所秘藏 法典时代 成文法成为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公开性 从“无形法——成形法(有形法)” 从法的表现形式: 无形法时代 成形法时代 从人们对法的认识角度: 潜势法时代 秘密法时代 颁布法时代 公布法时代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原始法阶段 法律和其它社会控制手段尚未分化或稍有分化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平 主体资格不是个人而是血亲集团 法律的审讯方式不是理性的而是机械的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严格法阶段 法律和其它社会控制手段已经分开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一般安全 主体资格有多种限制 严格的形式主义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法律的目的:合乎伦理、符合善良 法律与道德相一致 依赖理性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法律的成熟阶段 法律的目的:保障个人的平等和安全 重视财产和契约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限度的阻碍和浪费以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 从个人利益逐步转向社会利益 对个人权利加以限制 从“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世界法” 世界法阶段 发展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 由保障各国之间的和平到促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从“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 习惯法 由一些公认的惯例组成 关于规则的应当和实际并无明确区分 不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 内容上不够准确 从“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 官僚法 规则的应当和实际已明确区分 具有公共性和实在性 官僚法总伴随着范围受严格限制的其它类型的法律 从“习惯法——官僚法——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 公共性和实在性 自治性 普遍性和一致性 法的传统的变迁 法系 大陆法系的变迁 英美法系的变迁 法的继承与移植 法的继承 法的继承的概念 法的继承产生的原因 法的继承的形式 法的移植 法的移植的概念 法的移植发生的原因 法的移植的形式 法的移植的效果 * 宇宙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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