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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建筑企业财务管理
10.4 建筑企业收益管理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10.4.2 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与顺序 10.4.3 常见的股利政策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在进行利润分配之前,首先需要计算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再扣减企业应向国家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税后净利润。建筑企业利润是企业施工生产经营成果的集中体现,也是衡量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管理业绩的主要指标。建筑企业利润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而净利润则是由利润总额减去应纳所得税额之后的余额。如下式所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额 1. 营业利润 建筑企业营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施工生产经营所得利润,是利润总额的主要构成部分,在数量上表现为工程结算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再扣除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如下式所示: 营业利润=工程结算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1. 营业利润 (1)工程结算利润 工程结算利润是建筑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润,是建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工程结算收入减去工程结算成本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工程结算利润=工程结算收入-工程结算成本-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上式中,工程结算收入是指建筑企业已完工程或竣工工程向发包单位结算的工程价款收入。工程价款收入的确认分别采用下列办法:对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的企业、即在月中按已完分部分项工程结算确认工程价款收入;对采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企业,即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的不同阶段(部位),分段结算确认工程价款收入;对采用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企业,即在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全部建筑安装竣工以后结算确认工程价款收入。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1. 营业利润 (1)工程结算利润 工程结算收入除包括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造价外,还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工程内容或施工条件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经发包单位签证同意后,构成建筑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成本是建筑企业为取得工程价款结算收入而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包括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包括按工程结算收入计征的营业税,及按营业税计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1. 营业利润 (2)其他业务利润 建筑企业的其他业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除了工程施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减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建筑企业的其它业务利润主要包括: 产品销售利润:指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等销售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机械作业利润:指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实现的利润。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1. 营业利润 材料销售利润。指施工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材料供应部门销售材料所实现的利润。 对外工程承包利润:指施工企业承包(或分包)国外工程、国内外资工程和提供劳务所实现的利润。 多种经营利润:指施工企业为了拓展业务、增加效益,举办一些与工程施工无直接联系的、非独立核算的其他行业经营业务(如影视服务、服装加工、商品流通等)而形成的利润。 机具设备租赁利润:指施工企业对外单位或企业内部其他单位出租施工机具形成的利润。 其他利润:指施工企业除上述列举利润外的其他利润。如无形资产转让利润等。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2. 投资净收益 建筑企业的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对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净额。其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投资净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其中,投资收益包括企业转让有价证券所获取的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联营投资所分得的利润或到期收回投资高于账面价值部分,以及在权益法下,企业的股权投资在受资企业增加的净资产中按投资比例拥有的份额等。投资损失则包括到期收回投资或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款项低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权益法下,企业的股权投资在受资企业减少的净资产中按投资比例应分摊的金额等。 10.4.1 利润总额的构成 3. 营业外收支净额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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