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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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

㈢、2011年7月1日后,《社会保险法》实施阶段。 2011年7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现行地税全责征收模式与《社会保险法》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对人社、地税、社保部门的职责重新划分,征收流程也需重新修改,各部门的征管系统也要作相应的整合。但由于国家与省仍未出台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办法,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开展。 二、全责征收模式下地税部门的征收职责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粤劳社函[1789]号)规定,在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地税部门的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缴费参保登记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即2009年4月前)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单位,有关信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㈡、申报 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 ㈢、审核(核定)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会保险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㈣、征收、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每月底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及时将已征费款按险种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社会保险法》已对滞纳金加收的规定、比例进行了修改),并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对经审核确属重收多收的社会保险费,暂按粤财社〔2002〕13号文的规定办理。 ㈤、追欠、查处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后(2000年起),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前(1999年底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地方税务机关追收欠费、稽核的有关数据应在当月底前汇总后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㈥、记账 地方税务机关应实时将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建立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地方税务机关于次月5日前,将已确认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分地区、分险种编制《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连同缴入财政专户的划缴凭证(复印件)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基金财务会计记账。 ㈦、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会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㈧、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划解 地方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后,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比例,将应上解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划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险种的省级调剂金划解工作仍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社会保险法》有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条款及与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的差异比较 ㈠、社会保险登记及缴费核定 1、《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⑴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单位新办、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职工个人明细登记都是由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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